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
2021年7月,韩某在桦甸市某村的自家菜园中种植芹菜时,发现芹菜叶发黄,遂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对芹菜叶进行喷洒。同年9月,韩某将该批使用高毒农药喷洒的芹菜共计600余斤进行售卖,流入市场,后经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韩某销售的芹菜叶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并销售该含有高毒农药甲拌磷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以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处罚。
法官普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明确指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切莫因此触犯法律法规,得不偿失。
(李婷 丁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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