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开除了!”6月13日,江苏无锡,江南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对学生李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原因是其于今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利用其女友的门禁卡,进入女生宿舍一楼后,用手机偷拍公共澡堂的女生洗澡。
据被偷拍女生反应称,当时她就发现,但等她穿好衣服追出去时,对方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随后其向宿管阿姨反应情况。后来通过监控发现,偷拍者是该校学生李某,其当天在女生宿舍楼呆接近一个小时,很多女生被其偷拍后,本人都是不知情的!期间,李某还多次公然进入女澡堂。
警方介入调查此事后,认定李某的行为违法,并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最终,学校根据警方的调查结论、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李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换而言之,李某的行为不仅要接受治安处罚,其大学生活也因此而提前结束。
事情发生后,很多网友替李某父母担忧,儿子大学没读完,就带一张《行政处罚通知书》回家,以后的路怎么走啊?
对此,有网友回复说,李某是成年人,理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其应当还要赔偿被拍者的精神损失费。
1、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李某在女生宿舍楼、澡堂偷拍女生包括洗澡在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对其处以治安处罚,是没有异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隐私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私人活动、身体隐私等。注意,这里所指的隐私不分男女,即女生偷拍男生隐私,亦是违法行为。
2、李某是偷了其女朋友的门禁卡,私自进入女生宿舍和女澡堂的,即其之前是没有与女朋友提前商量或女友没有为其提供帮助的,
换而言之,两人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因此其女友不用为李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作出经济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即不包含财产权。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李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仅要治安处罚,如果被侵权人起诉的话,其还要经赔偿她们,这对于刚被开除,又没有收入的李某来说,也是其违法行为代价之一。
那么大家支持被侵犯者,民事起诉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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