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冯莲

6月14日,记者从成都简阳法院获悉,近期简阳法院镇金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被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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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告武某与被告万某协商签订服务合同。2022年3月,武某未按照与万某的约定提供有效咨询服务,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此后,武某为虚增万某应当支付的咨询费用,伪造四份收条,分别载明金额为4000元、1200元、2400元、6100元,并在庭审时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简阳法院镇金人民法庭审理核实,四份收条均系伪造,原告武某对伪造行为供认不讳。承办法官当庭对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武某虽有悔过表现,但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害了案件正常审理和司法秩序,徒增司法诉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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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实信用社会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简阳法院决定对原告武某处以罚款20,000元,限十五日之内缴纳。处罚决定作出后,武某当即向人民法院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法官提醒,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实因完成合同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各项开支及实际花费,故“收条”是合同类纠纷的重要证据之一。大部分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为方便及提高效率,很少采用公信力较强的机打收据而多以手写的“收条”。因此,手写的收条是“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重灾区。在合同行为中,要高度重视对“收条”等关键证据材料的收集,避免因材料的不规范给不诚信方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