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替我儿子还1万元执行款,已经转到你们法院账户上了,请查收”。近日,被执行人李某父亲电话联系敦煌法院执行法官,表示已经还上了第一期的10000元执行款。
2016年,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敦煌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50000元,请求申请人张某为其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李某拒绝清偿,申请人张某代偿64500元后向被执行人李某追偿。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督促李某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声称没有履行能力,在上门查找财产、传唤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近些年一直在外打工,受疫情影响收入不高,家中父母在家务农,无其他收入来源。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白天也无人在家,执行法官决定在夜间上门核实一下具体情况。同时,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在用好执行利剑的同时,注重温情司法,用实际行动让当事人理解执行工作、支持执行工作。
经过执行法官沟通协调,被执行人父亲提出由他替儿子还款,每年还款10000元,如果地里收成好就再多还一点,直至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被执行人当前的困难处境,同意该还款计划,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顺利结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不是推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期限,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具有完全支配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推进善意文明执行。 (刘琦山 朱飞)
来源: 敦 煌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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