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陈方波 张宁

2021年11月30日晚,孙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观湖街道新田居委会公交站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当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死者张某的家属多次与肇事司机孙某、车主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的家属将肇事司机孙某、车主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诉至龙华法院,请求肇事司机孙某和车主某物流公司共同赔偿697983元,保险公司赔偿1000000元。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来到龙华法院观澜法庭。死者家属见到被告后,情绪不稳定。“如果能换回我儿子的命,我宁愿一分钱也不要!”死者母亲大声哭诉道。被告孙某见状,不断给原告鞠躬致歉。

接待死者家属落座后,书记员认真倾听她们的诉求。由于死者母亲讲的是方言,书记员常常一句话需要反复询问、确认,才能理解。开庭前,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由于双方对法律知识都不了解,听取亲戚朋友意见后,在赔偿金额和诉讼成本负担等问题上形成分歧。

为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逐一说明民法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双方当事人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对赔偿金额进行仔细计算核对。一小时后,在法官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对各项赔偿金额基本达成一致。最终,在法官和书记员的调解下,被告孙某及物流公司表示愿意共同赔偿原告6000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1000000元,各方按比例负担诉讼成本。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后,被告孙某及物流公司当场付给原告赔偿款600000元,保险公司也承诺赔偿款将在一个月内赔付到位。

“没想到当场就拿到赔偿款,多亏了法院工作人员,没有你们耐心细致地调解,这场纠纷不会这么快得以解决,你们辛苦了!”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和书记员表达了感谢。本案由于诉讼标的大、当事人情绪激动等多种因素,给调解工作增加了较高的难度,但龙华法院干警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充分利用情、理、法,对当事人进行疏导,通过审前调解,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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