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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用工单位(仅用工不用人)与派遣单位(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因此,可以对劳务派遣期满终止后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进行约定。

然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是劳动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约束,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协议期满被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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