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江苏,男子石某某雨天行车时,没有减速慢行,径直冲入非机动车道,将一名骑车人当场撞死,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石某某系醉酒驾驶。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石某某,男,1971年出生。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0月15日晚10点左右,石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CP号小型轿车,车沿334省道由东向西行至87KM+250M路段,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雨天行驶又未降低行驶速度,疏于观察,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驾驶的“雅迪”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贺某某,致其不幸当场死亡,终年56岁。

经鉴定,贺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颈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石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检方认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案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