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林悟殊主编《脱俗求真:蔡鸿生教授九十诞辰纪念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2022年5月,第465-499页。内容以出版刊物为准。

  • 作者徐素琴,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海洋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澳门历史,出版专著《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以及合著《粤港澳近代关系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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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美国历史学家、地缘政治理论学家与海军战略理论家阿尔弗雷德·赛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于1890年出版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 1660—1783)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一书,被认为是近代海权理论的奠基之作。该书出版后,在美国再版了32次,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翻译出版,并且也很快就传播到了日本。1900年,该书被译介到中国。在传播的过程中,“海权”一词很快就成为“Sea Power”最广为接受的汉语对译。“海权”是一个由“海”和“权”组成的复合词。在古汉语中,“海”和“权”是两个能够独立表达不同意思的汉字,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从词源上看,“权”的初始语义为“秤锤”,是衡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引申出“权衡”“权势”“权柄”“权力”“权利”等含义,随着晚清西方近代法学的传入,“权利”被用来对译英文的“right”,“权力”则对译英文的“Power”。由于“权”字本身的多重含义,由“海”和“权”组成的复合词“海权”,导致了国人对“海权”的理解各不相同,对“海权”概念的定义也众说纷纭。这一现象已引起学界的关注和讨论。如黄娟通过分析晚清民国的报刊、杂志、时人诗文、信件等材料中对“海权”的记载,认为“海权”的内涵包括海洋权力( Sea Power) 和海洋权利 ( Sea Right) 两方面,其萌生应在晚清,并且存在着名( 概念) 与实( 内涵) 合二为一的过程,即从“Power”的角度拓展到“Right”,从而逐渐使“海权”兼具权力和权利两层含义。高月通过梳理清末民初的报刊,认为“海权”概念包含海军、制海权、领海、海洋经营权或海洋权益,他还认为正是由于海权论传入中国的不系统性,导致国人对“海权”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由此造成近代史料中“海权”概念的多种含义;马榕婕注意到近代报刊资料中的“海权”存在海军与渔权两种认识。娄成武、王刚从语言学的角度,认为清末民初“海权”、“海洋权力”并列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语言使用的特点,汉语在古代更提倡独字,而在近代乃至现代更多是习惯双字。这种语言使用的习惯很容易将“海洋权力”演化为“海权”,而缩译“sea power”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高玉霞、任东升以概念话语的引进、本土化和再输出为视角,追溯“sea power”的早期汉译和传播,梳理了公认度最高的汉语译名“海权”在中国的再概念化情况,并将之称为“海权概念”本土化。江伟涛另辟蹊径,通过详实考证,认为梁启超虽非中国接触马汉海权论的第一人,却是第一个将马汉海权论的核心观点较为清晰、完整地介绍给国人,同时又对“海权”的内涵从“权力”向“权利”加以延伸,构成近代国人海权观念演变的起点,并形成传播效应,“海权”从此成为晚清近代中国报刊的一大热词。

1908年2月5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日本轮船二辰丸号为澳门广和店华商偷运枪支弹药,在澳门附近九洲洋海面卸货,被中国水师巡船及海关查获,船械被扣留,引起中日交涉。日本政府以战争相威胁,3月15日,清政府被迫接受日方提出的无条件释放二辰丸、鸣放礼炮谢罪等 5 项要求,以平息事端,是为“二辰丸事件”。由于澳葡当局声称二辰丸停泊之处是葡萄牙领海,又引起中葡领海之争,使得二辰丸事件从中日商务纠纷的双边交涉演变成包括中葡领海争端的多边交涉。对于二辰丸事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刘利民在其博士论文《中国近代领水主权问题研究》中,以“二辰丸事件”为个案,讨论了晚清中国海关缉私权、领海管辖权及中国领海观念的产生等问题。曾荣通过对比档案和时人记载,厘清了二辰丸走私军火的买主是谁、中国最终是否对二辰丸进行了赔偿等问题。吴起以三井物产会社为中心,分析了二辰丸事件引起的抵制日货运动与日本企业的应对。黄鸿钊注意到二辰丸事件是澳门勘界谈判的直接诱因。台湾学者许峰源利用大量外交档案进一步厘清了二辰丸事件的具体交涉过程,认为清政府虽然对日妥协,但在随后的军火禁运谈判中还是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汤熙勇以1908年旧金山《中西日报》的报道为中心,探讨美国华文报纸处理二辰丸事件及抵制日货运动的态度。日本学者菊池贵晴的《二辰丸事件中的抵制日货》和《二辰丸事件的经过和背景》,至今对于二辰丸事件的研究仍具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吉泽诚一郎从澳门附近的缉捕权、广东地区的军火走私与社会治安、革命派在华南的活动等方面,从地域因素考察二辰丸事件的发生与交涉。新加坡学者吴龙云以澳洲《东华报》为基本史料,探讨澳洲华人1908年抵制日货运动的宣传与发展,分析澳洲华人抵制日货的若干特点。

张人骏是晚清重臣。在两广总督任内(光绪三十三年七月至宣统元年五月),张人骏在中英西江缉捕权、英国测量惠州海域、中日二辰丸案、中葡澳门海域争端、收回东沙岛等重大对外交涉事件中表现出色,捍卫了国家主权。关于张人骏的专题研究不多。胡绳武评价张人骏“是一个对清王朝极为忠诚的正统的封建官僚”,并认为他是一个对新政持否定态度的保守派。李细珠认为张人骏虽根据清廷的部署按部就班推行新政,但其思想仍在传统政治思想范围内打转。赵莹分析了舆论对张人骏处理二辰丸事件的影响,认为张人骏能够在二辰丸事件中获得很高的声望,除了依靠他本人的执政手腕外,还有赖于舆论的宣传。周鑫在其有关1908年5月发生的中葡关于澳门内港主权争端的研究中,涉及张人骏的海权认知。此外,在有关清末民初中国维护南海主权的论著中,有不少都涉及张人骏收复东沙岛、派军舰巡视西沙群岛的事迹。

国人抵制日货运动

上述先行研究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学术基础。但既往关于晚清海权观的研究,多是从分析当时报刊杂志的刊文来归纳时人的海权观;对二辰丸事件的研究,则由于近代日本对中国的巨大影响,学界更多关注的是事件中的中日交涉及随后发生的抵制日货运动,对事件中的中葡交涉则多见于澳门史研究的论著,缺乏专题研究;而有关张人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在清末新政中的思想和行为,以及他对维护中国南海主权的贡献,均未专门讨论张人骏的海权观。

近代海权不仅是一种思想理论及相关的知识体系,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处在中外交涉前沿的沿海地方官员和外务部朝官,在中外领海争端的外交实践中体现了怎样的“海权观”?本文拟通过辨析张人骏在二辰丸事件及其引发的中葡澳门海域争端中体现的海。权观,为晚清中国近代海权观提供一个个案研究。

二、二辰丸事件中的中葡海域争端

广东地方政府早在日本商船二辰丸航抵中国前,即已获悉其欲向澳门走私军火。由于清政府禁止民间私购外洋军火,而澳葡当局允许军火进口,不法奸商为牟取暴利,先将军火贩运入澳,然后向内地走私,澳门继鸦片走私之后,又成为军火走私的重要基地。走私枪械绝大部分落入匪盗之手,造成广东地区土匪武装蜂起的局面,“粤中匪盗专恃枪械,得械则张,失械则伏,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来资盗资匪,动值十余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以为薮。”两广总督为抑制军火走私,多次与澳门总督或葡驻广州领事协商,均无成效。因此,张人骏获悉该消息后,即令广东水师提督李准派出官兵协同九龙关验货员驾水师兵轮宝璧号在澳门附近海域加紧巡逻。

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1908年2月5日)上午,二辰丸驶近澳门。由于澳门港湾严重淤塞,二辰丸吃水深无法入口,遂停泊于路环岛以东2海里半九洲洋海域,准备在此卸船起货。巡海的中国官兵上船查验,发现该船准备向来自澳门的驳船卸下既没有中国军火护照、也没有拱北海关准单的枪械,认定该船违禁起卸走私军火,日本船主无可置辩,遂对宝璧号巡船管带吴敬荣行贿以求释放,遭到严正拒绝后,不得不承认这是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中国方面的处罚。按照“洋商私载军火及一切违禁货物”,应将“船货入官”的海关章程,第二天上午二辰丸即被中国水师兵船解往虎门。由于查验过程中“忽有澳门派来葡国兵船,势将恃强干涉”,中国水师巡弁为避免葡人干预,经与二辰丸船主商量,暂时将船上所悬日本国旗降下,换上大清国黄龙旗,待葡兵船驶离后,立即将黄龙旗收回。

鸦片战争后 ,清政府对外交涉制度经历了从钦差大臣到五口通商大臣、再到总理衙门及南北洋通商大臣的演变,其演变逻辑是中外交涉基于“防夷”思想在地方办理的原则。光绪二十七年 ( 1901)外务部建立后,地方督抚仍负有对外交涉的职责和权利。因此,二辰丸被扣后,张人骏原拟与日本驻广州领事交涉结案,但日本驻广州领事拒绝与广东地方政府交涉,并将事件加以饰词电告本国政府,“二辰丸事,我本欲和平办结。明知国事艰难,何必起衅强敌?故第一次照会止叙捕获情形,并无充公字样。欲俟日领陪话,即留械释船。而日领贪澳匪之贿,不敢来见。电告本国,架词耸听。”张人骏遂于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初六、初八、初九(1908年2月7、9、10日)连续致电外交部,汇报事件原委和查办经过,并请外交部“照知日使,转饬日领遵办。”但外务部仍希望在地方交涉,于初八致电张人骏:“日商船私运军火,在华界面起卸,既经尊将船扣留,照章办理,本部毋庸照知日使。”

不过日本拒绝把二辰丸事件局限在地方层面。2月14日(正月十三日),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按本国政府训令,向清政府外务部发出强硬照会,抗议中国扣留二辰丸,要求清政府放船、道歉、惩官、赔偿。此后二辰丸事件主要由外务部与日本驻华公使进行交涉。在日本的强势压迫下,外务部被迫妥协,于二月十三日(3月15日)接受日本提出的所有条件。本文主要讨论二辰丸事件中的澳门海域争端问题。

日本最开始打算在领海问题上做文章。在日本公使2月14日致外务部的照会中,日方提出了二辰丸事件完全是中国的错误的三条理由:二辰丸停泊处是公海,不是中国领海;二辰丸运送的军火“曾经由该口葡官允准有案”,不是走私船,中国无权将其扣留;巡查员弁“撤去本国国旗,尤为狂暴”。日使还具体指出二辰丸停泊之处的经纬度为“东经一百一十三度三十八分二十秒、北纬二十二度九分四十五秒。”按照这一经纬度,二辰丸停泊点在路环以东三海里外,那么,根据当时国际法三海里领海的规定,则二辰丸抛锚的地方是公海而非中国领海,如此一来,就可证明中国无权扣留二辰丸。外务部接到日本公使照会,有些出乎意料和措手不及,次日即电询张人骏具体情况。正月二十四日(2月25日),外务部照会日本公使,根据张人骏提供的证据,指出二辰丸抛锚处是“经东一百一十三度三十七分三十秒、纬北二十二度八分十秒”,该处距路环岛东面2海里半,“经纬度证解系中国领海”,日使公海说的证据被推翻,日方遂放弃“公海”论据,主要就二辰丸是合法运载军火到澳门,不是在中国领海走私武器,以及撤旗一事进行交涉。

正当中日交涉胶着之际,葡萄牙又横生枝节。2月18日(正月十七日)代理葡萄牙驻京公使柏德罗照会清政府外务部,声称二辰丸是在葡萄牙领海喀罗湾(即过路环)海域被扣留,“该船系装载枪支运卸澳门,该船被拿,有背葡国所领沿海权,并有碍葡国主权,阻害澳门商务”,要求清政府“即刻释放”该船。2月25日(正月二十四日),葡公使又到外务部进行交涉,声称“按照公法,领海地面以三海里为度。此次拘拿军火之处,系在澳门领海两海里半之内,其为澳门领海无疑。”2月28日(正月二十七日),葡公使再次照会外务部,进一步论证该处是葡领海面,“该轮船在北纬道二十二度八分十秒,英国中经东经道一百十三度三十八分十秒两道相交处被捕获,有书为凭,就系距喀罗湾岛两迈半远。喀罗湾岛系本国所属之岛,轮船被捕之处,就实在葡国所领海面,被捕之处距中国最近之地,有三迈半有余之远……”柏德罗还面见日本公使林权助,妄言二辰丸停泊处是葡萄牙“领海”,希图借助日本之力,争夺澳门海域的主权。

如此一来,二辰丸事件就由中日双边交涉变为中日、中葡多边交涉。面对复杂局势,外务部采取把二辰丸案与澳门界务分开办理的策略:“澳界历年未定,葡使照会,先由本部驳回,自与辰丸案无涉,应分别办理,以免纠葛。”

首先,在与日本的交涉中,一旦日本将二辰丸事件与澳门界务牵扯在一起,外务部均严正声明二辰丸案与澳门界务无涉。葡萄牙妄言二辰丸停泊处为葡国“领海”后,放弃了“公海”证据的日公使,捡起了“葡萄牙领海”的证据,2月28日,日本公使在给外务部的照会中,先是威胁外务部“该处究属中国领水与否,尚难明定。若该处并非中国领水,则贵国水师强扣日轮之举动,不法尤甚。贵国所负之责任更动(引者注:原文如此。应为重。)”,然后援引《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和葡萄牙公使“该轮实在葡国领水”的谬言,表明“广东水师之举动,益见其不法。”在外务部的驳斥下,日本公使不得不表示“该辰丸停泊处究竟属中属葡,日本亦不作为此案之主脑。”与此同时,日本外务省亦跟随声称二辰丸停泊的海域是葡萄牙“领海”,清朝驻日公使李经芳严加驳斥,声明此案“与葡界并无牵涉”,二辰丸停泊处“是否中国领海,自有中葡两国约章可据,不能由日本武断。”二月初二日(3月4日),外务部向日本公使提出由英国海军将领公断的建议,日使不同意,并反将一军:“假使中日两国请英提督公断该处海面究系属何国领辖,不能不一并查及,则葡国亦不能不使之干预,贵国可能愿意?”外务部大臣明确回应:“公断是专断此案。领水是另一件事,不能使葡国干预同断,且葡国所主张者,全属无据,曾有照会来部声明,我们已经驳复。”日本认识到所谓的葡萄牙“领海权”不足以作为谈判的根据,此后的谈判主要围绕撤旗和二辰丸没有走私军火,中国水师无权缉捕两点上。

其次,对葡萄牙政府有关过路环岛附近海面是葡有“领海”的妄言,外务部援引国际公法,依据张人骏提供的证据,多次进行批驳。综合外务部和张人骏的照会,要点有:1、路环是中国领土,道光季年葡人非法侵占该岛西隅之地,但中国从未承认;2、即以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言之,其所称现实情形不得改变一节,亦仅指路环西角一隅而言。而二辰丸的停泊处在路环东面,距葡占西隅之地相距甚远,其为中国领海无疑;3、中国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的只是葡人原租住地,并未允附近海面为公海。附近海面皆为中国所有,为粤省辖权所及,在澳门附近不存在所谓的“葡领海面”。

绘于光绪三十四年的澳门及附近岛屿中葡文名称对照图

3月13日(二月十一日),日本公使前往外务部晤谈,并递交节略,提出道歉、赔偿等五项条件,其中第四款为“中国政府应声明,俟查核扣留第二辰丸实情,将应担其责之官员自行处置。”二月十三日(3月15日),外务部致日使林权助节略,表示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以了结二辰丸案,并一一答复日本公使3月13日的节略,其中第四条特别增加“致在本国领海内”7个字:“中国官吏为自保治安起见,致在本国领海内发生此次交涉,应由本政府查明此案实在情形,如有误会失当之官吏,由中国政府酌量核办。”次日,外务部在告知张人骏二辰丸案已办结的电文中,专门解释了第四条的用意:“查辰丸停泊之处,确系中国领海,已于致日使条件内声明,自与葡界并无牵涉,断不虑其籍口侵占。”3月17日(二月十五日),外务部收到日公使照会,除表示日本政府对外务部二月十三日节略“所报各节,蔑有异议,自可照允”外,还对外务部在第四条所加“致在中国领海内”表达了看法:“再,贵部节略第四,有致本国领海内生此次交涉一句。查,断定二辰丸原泊之处系中国领海与否,非我交涉之目的,早经声明。此次和平商定,实与领海问题无涉,本国政府之所关系,不以此时断定此问题之争论为紧要。”此看法虽与外务部把二辰丸事件与澳门界务分开办理的策略相符合,但也隐含了二辰丸停泊的路环岛以东九州洋海域是争议海域之意,为免遗患,外务部于二月十七日(3月19日)照会日公使,郑重声明:“至二辰丸原泊海面虽非此案交涉之目的,惟该处确系中国领海,自属毫无疑义。”

葡萄牙欲借助二辰丸事件侵夺九州洋海域的企图落空,引起葡人不满,认为政府在处理二辰丸事件中过于软弱,未乘此机会将澳门周边岛屿及水域争为葡有,“所有向来争论未决之权利,本可乘此收取,而竟失此机会。……设使我国当时与日本同时用外交之法,向中国威迫恫吓,则不但捕获二辰丸之事可以得极佳之结果,则澳门一切大小权利亦可收得矣。”澳门总督为此引咎辞职。

大清国黄龙旗

三、张人骏海权观辨析

1、近代海权论的传播

“海权(sea power)”是马汉海权论的核心概念,由其在《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年)》中提出。马汉在总结了近代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兴衰后,认为海权决定国家的兴衰,对世界历史有决定性影响。海权论认为产品、海运、殖民地是海权的三大环节;由海军和商船队组成的海上力量、殖民地与海上基地、海上交通线是海权的构成要素,地理位置、自然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民族特点、政府的特点和政策是海权发展的影响要素。

在马汉海权论被译介到中国前,“海权”一词已经出现。曾任清政府驻德公使的李凤苞于光绪十一年(1885)主持翻译的《海战新义》一书,系统阐释海军战略和海战理论等内容,目前学界认为中文“海权”一词最早即出现于该书,但该书未界定“海权”的内涵和外延。晚清著名思想家、翻译家严复的译著《原富》《法意》也多次出现“海权”一词。严复在他的译著中介绍了马汉海权论,应是最早接触马汉海权理论的中国人。1899 年《知新报》刊载《比较英国海权》一文,在比较了英国海运在世界海运中所占比例后,认为“自一千八百四十年以来,海权以英国为雄,沿至今日,天下海权,英国占其过半。”但“海权”一词的广泛使用、传播是在马汉海权论被译介到中国以后。

20世纪初年,马汉的海权理论传入中国。其传播方式大致有两种:

一是直接翻译。晚清共有两次翻译。第一次是1900年3至4月间,译者是日本人剑潭钓徒,发表在由日本乙未会主办、在上海出版发行的中文月刊《亚东时报》第20、21期,第20期译名为《海上权力要素论》,21期为《海上权力论:论地理有干系于海权》。不过这次只翻译到该书的第一章第一节“地理位置”。1909年,中国留日海军学生创办的《海军》杂志也刊载了马汉该书的汉文译文,题目是《海上权力之要素》,译者齐熙。《海军》杂志曾计划将该书全部译成汉文,不过遗憾的是,仅翻译到该书第一章第二节“自然结构”,《海军》即因各种原因停刊,一共连载了4期。这两次翻译均是从日文版转译。

二是通过知识界的阐释、论述进行传播。笔者在“晚清期刊全文数据库(1833~1911)”“晚清期刊全文数据库增辑(1833~1911)”输入“海权”进行搜索,共有54篇题目含有“海权”一词的文章,涉及《华北杂志》《清议报》《济南报》《振华五日大事记》《游学译编》《大陆报》《南洋兵事杂志》《经济丛编》《外交报》《北洋官报》《四川官报》《新民丛报》《广益丛报》等24份刊物。这些文章的内容可粗略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事件报道,如《振华五日大事记》对1907年澳门内港湾仔渔船事件的报道,将渔船、渡船的管辖权视为海权,《济南报》摘译的德国柏林关于俄在日俄战争已失海权的报道,将俄国海军的战败视为丧失海权;第二类是对国外海权状况的介绍,如《经济丛编》转载法国报纸消息,报道日本借国债大力扩充海军以张海权,《清议报》刊登的《英俄法之海权》,介绍了英俄法海军船舰、兵力的对比,这两篇文章均以海军力量为海权。1903年《北洋官报》刊登的《世界海权》一文,介绍了1902年英国在世界海运中的占比,以海运能力为海权;第三类是对海权的阐释和讨论,如1903年梁启勋在《新民丛报》上发表《论太平洋海权及中国前途》一文,其核心观点是“所谓帝国主义者,语其实则商国主义也。而商业势力之消长,实与海上权力之兴败为缘。故欲伸国力于世界,必以争海权为第一义”,极富远见地指出,“太平洋海权问题,实为二十世纪第一大问题。”《南洋兵事杂志》发表《筹复海军议》的长篇论说,文章的论述逻辑是,海权关系国家的富强,“有海权之国强,无海权之国弱。得海权之利者国富,失海权之利者国贫”,中国负陆面海,有发展海权的地理优势,“倘早知重海以立,于海权竞争之时代,则出其无尽之藏以运输天下,揽东南之商权兵柄,出而与各国争衡”,却由于不重海权,咸丰、同治之交开始建立海军时,“不慎厥初,鲜克善后”,致使中国海疆遭受巨大损害,优良军港(港口)尽为外国强租,因此必须重建海军以张海权。该文还提出了定经费、设管制、兴教育、立军港、讲制造五个重建海军的措施。此外,这个时期的报刊还刊载了不少国外海权评论文章的译文,如《外交报》刊发《论英宜注视德人之扩张海权》,《国风报》刊登译文《巴拿马运河与海权》,等等。总体而言,第一、第二类文章对海权的理解比较多样化,而第三类文章,大多是留学生或旅居外国的华人撰写的论说,以及国外海权评论文章的翻译,因此这些文章更接近马汉的海权思想。

虽然晚清中国国内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总体而言较为零散,涉及内容有限,缺乏系统性,但通过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与引进,中国思想界在一定程度上树立起了经略海洋的观念。然而正如前文所说,近代海权不仅是一种理论思想及相关的知识体系,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透过张人骏在处理二辰丸事件时的海权观,可以为观察近代海权理论思想在中外海洋交涉实践中的展现提供个案。

新民丛报照片

2、张人骏海权观辨析

张人骏在出任两广总督之前,曾三次任官广东。第一次是光绪二十年(1894)十一月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十二月,任广东按察使,颇得时任广东巡抚马丕瑶的赞赏,曾上密疏推荐:“才明守洁,躁释矜平,镇静安详,事无不理,不求异于人,而风规自远。”第二次是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由按察使改任布政使,至二十四年(1898)七月调任山东布政使。在广东布政使任内,张人骏对闱姓承包制进行改革,“公款所入骤增数十万。在任二年,整纷剔蠹,库帑大盈。”

第三次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九月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六月任广东巡抚,任内按照清廷指令,对粤海关监督任免制度进行改革,成绩颇著,“粤海辽阔,关弊最深,府君钩稽访察,不吴不扬,尽得其症结所在。视事三月,严剔中饱, 化私为公,积弊尽祛,商悦民服,税饷每岁增收四十余万。”可见张人骏行政经验丰富,能力出众。

如前文所述,在晚清,作为封疆大吏的督抚负有办理对外交涉事务的职责。此外,光绪十二年(1886 )六月,两广总督张之洞在总督衙门附近设立“办理洋务处”,以广东布政使、按察使、盐运使、督粮道为办理洋务处的“总办”,在此四司道之下,设专职人员办事,因此,布政使和按察使亦为晚清广东负有对外交涉职能的主要官员之一。故这三次任官广东,使张人骏对广东面向海洋、交涉繁难的省情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光绪二十三年(1897),张人骏主持编纂《广东舆地全图》。在该书的卷首序言中,张人骏对广东海疆地理空间及其产生的影响有这样一番阐述:“粤东边海,为南洋首冲。西邻法越,近接港澳。蹈瑕抵隙,在在堪虞,慎固之,几间不容发。互市处所,城西而外,若潮州之汕头、廉州之北海、琼州之海口,沿边散布,敞我门庭。”正是对广东海疆地理空间能洞明利害,数年后在广东巡抚任内,张人骏对广东中西部沿海的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府君以粤属钦州,边接越南,仅一直隶州知州,有事不可恃,虽历有大员统兵督防,而拨分势隔,仍不足资控制;又以粤省夙无漕运,屯卫六裁,督粮道俨同虚设,乃定疏与总督合请裁督粮道缺,改设廉钦兵备道一员,驻钦州;改雷琼道为琼崖道、高廉钦道为高雷阳道,改肇罗道为广肇罗道,移驻省城;各道所属州县量移改隶,得旨俞允。是举也,费不加益,而责明权专,其后钦廉用兵深得其力。”

此外,在广东布政使任内,张人骏还向当时的两广总督建议设立“洋务课吏局”,并拟写了《洋务课吏局章程》十一条。在章程开头,张人骏解释了设立洋务课吏局的必要性:“本省广、潮、琼、廉及西江之三水县均为通商口埠。广州逼近港澳,钦州接壤越南,加以洋人游历,教士传教,洋商领单贸易,皆可直入内地,是交涉之事,几于无处蔑有,无时不办。举凡语言之问答,函牍之往返,自非深明约章,不能斟酌允当”,但粤省缺乏办理交涉的人才,因此,他建议从候补试用人员内选拔“心术端正,资性明敏,文理通顺,年在四十以下”的人进行涉外交涉能力的专门培训,以满足粤省日益繁重的对外交涉的需要。

由此可知,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张人骏由河南巡抚调任两广总督时,他对广东的内政外交是心中有数的。张人骏到任后,上奏禀报接篆情形时,简要概述两广情势,涉外性被放在第一位:“两广为交通华洋之地,总督有统属文武之权。况当新政繁兴,又值边隅不靖,粤汉路工开创规模甫具,经理尚待择人。钦廉匪势初平,余孽尤存,搜缉还须选将。他如兴学练兵,理财察吏,课工艺以宏商务,劝农桑以厚民生,凡此大端,尤关紧要。”

两广对外交涉事务之繁重确如张人骏所料。张人骏是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1907年9月8日)到达广州的。在他到达广州前的八月初九日,外务部就给他发了一封函件,谈了与澳门有关的两件事,一是希望他派遣“熟悉洋务司道大员”前往澳门调查实在清形,以便确定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提出的与葡萄牙勘定澳门界址之事是否可行;二是有关湾仔渔船与渡船的争端,则由外务部根据胡湘林的意见“另案”核办。八月十九日,即到任6天后,张人骏致电外务部:

澳门地方,界址久未划定,葡人日思占越。历年以来,如附近之青洲水面及大小横琴岛、洋船湾、十字门各处,私造兵房镫塔及编列门牌、勒缴地租等事,不一而足。虽经各前督迭与争论,而葡人侵占狡谋,迄未稍息。本年五月间,葡兵忽至澳门对海之湾孜( 笔者注: 即湾仔)华界,迫令大小渔船改泊澳界,并用火轮强行拖去。节由胡护督诘问葡领,并将办理情形录咨均部在案。乃葡领不认违约,竟谓湾孜海面之权全属澳门,其强词夺理,有意侵占,已可概见。查公法领海之权,各有限制,断无全归一国之理。此次葡人越界强拖渔船,并谓海权全属葡国,实属蔑视邦交,无理取闹。若澳门界址不早划定,则葡人侵越之事,更恐日多,将来交涉尤为棘手。拟请大部迅商葡使,彼此各派妥员来粤勘明澳门界址,早为划定,以杜侵占。

这份电文首先归纳了湾仔渔船管辖权冲突前葡人对澳门周边中国岛域主权的侵犯事实,然后将湾仔渔船管辖权的冲突定义为“海权”争夺,最后从“海权”的角度说明勘定澳门界址事不宜迟。电文使用了“海面之权”“领海之权”“海权”三个词,仔细分析电文的内容和书写逻辑,可以体会到这几个词之间是有区别的,“领海之权”偏重于“领海”,即按照当时的国际法,一国拥有的海域范围,“海面之权”偏重于“领海主权”,即一国对其领海及其资源具有的所有权及对其中人、物、事具有的管辖权,“海权”一词则由于语法结构导致的在表意上具有的模糊性,而兼有“领海”和“领海主权”之意,即“海权”既指“领海”,也指由“领海”延伸出的各项权利。张人骏认为,葡人认为澳门湾仔“海权”全属葡萄牙是违反国际法的,但鉴于葡人长期以来的“侵占狡谋”,唯有早日勘定澳门界址,才能保护中国的主权不受侵犯。以“海权”来表达“领海”或“领海主权”的做法,在数月后发生的二辰丸事件中得到延续。

张人骏照片(中年时期)

在二辰丸事件中,张人骏发送外务部的函、电非常频密,尤其是电报。分析这些函、电,可以发现,从正月初四日捕获二辰丸,到二月十八日(3月20)致电外务部陈明按协定释放二辰丸的情形这一段时间,由于日本先后以公海、葡国“领海”为依据来证明广东地方政府缉捕二辰丸是对日本权利的侵犯,葡萄牙也妄称二辰丸停泊海域是葡国“领海”,因此张人骏主要从国际法、海关章程、历史依据等赋予的“海权”来证明二辰丸停泊的九州洋海域是中国领海。

正月十八日(2月19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用海关缉私权来证明九州洋海域是中国领海:“(九州洋海面)距澳门甚远,该处为洋关缉私轮船巡缉界内,葡使称为葡领海面,实属强词。”外务部随后在致葡萄牙公使的照会中,完全采纳了张人骏的观点:“该处既经勘测,又为海关巡缉界内,自系中国领海,中国官员在领海内有巡缉私运之权,与葡国所领沿海权毫不相关。”

正月二十六日(2月27日),外务部致电张人骏,提出先释放二辰丸,只将枪械扣留商议的解决办法。张人骏遂派洋务委员魏瀚、温宗尧与日本驻广州领事会晤,转达外务部的意见。二月初一日(3月3日),张人骏向外务部陈明此次会晤情况,更明确地将海关缉私权与领海联系起来:

彼仍坚持奉伊外部训令,只索放船,并所要求亦不通融,不特未允由船主结存海关待查,所运军火,亦不允起存,且谓当日该船停泊之处系属葡界。经魏道等面拆(斥),以当日辰丸停泊处所,我国海关缉私权所及,向来澳关贩运烟膏出口,在该处装载轮船,必须中国拱北关核给准单,关权所至,即我国领海铁证。况葡人驻澳,本无领海,界址尚未查定,何有葡界之说。

这封电文还坚持中国政府“葡人无领海”的一贯原则。

中日交涉胶着时,外务部曾向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征询意见。赫德向外务部递交一份“条议二辰丸案办法节略”,罗列了17条意见,认为广东地方政府处置不当,因此,中国若想和平商办,应向日本道歉并赔偿。其中第9条是:“又澳门既居洋界地位,则澳门前列之海面,即为通行之海,并非中国之水面。”赫德提出的17条意见,大部分与海关章程有关,张人骏可能是认为粤省洋务处的洋务委员不熟悉海关章程,因此令粤海关税务司庆丕(King,P.H)对赫德的节略逐条进行签复,其中第九条的签复是,“中国虽允与澳门划界,未允前列海面为公海,且与葡原订章程声明,未划界前,悉须仍旧,是澳门前列之海,定系中国水面,实为粤省辖权所及。”这个答复显然也是从“海面之权”的角度来认定澳门周边海域是中国领海,但该答复也有不足和错误之处,即未明示中国关于葡萄牙无“澳门领海”的一贯原则,且当其时,中国并未允诺与葡萄牙会勘澳门界址。张人骏虽接受了粤海关税务司的签复,并于二月初一日将该签复通过电报发送给外务部,但显然不满意。二月初三日(3月5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开篇即云“辰丸案迭证以华洋官商论列之言,皆无不合,赫税司所持异议,不知何见云”,然后详细说明澳门的现状及其原为租借地的历史,以历史依据驳斥葡萄牙宣称拥有“澳门领海权”的妄言,最后直指如对日妥协,将危及中国领海:

(澳门)本属租界,后因粤官漫不经心,致被任意占据,俨然视为属地。然于领海权初无所有也,又误于金登干分界之说,彼始占及十字门水面。然界址究未划定,且经声明,未定界前,仍照旧址,广东官商士民现在仍不明认。即今澳门鸦片膏出口,盘上商船,亦需拱北关核给凭照,况枪支枪码进口乎。若因此案遂并九洲洋而认为彼界,将广州所属各口岸东扼香港,西扼澳门,中国反无领海矣。

张人骏还直言此案交涉若失败,则中国“从此于各国商轮私运军火无敢过问,国权浸失”,将领海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相联。

3月9日(二月初七日),日本公使向外务部递交一份节略,先援用葡萄牙驻京公使“九洲洋海面中国海关缉私权是葡国许可,不能以此作为该处海面属于中国”的说法,然后表示:“该辰丸停泊处究竟属中属葡,日本亦不作为此案之主脑。”二月初八日(3月10日),外务部在致张人骏的电文中,将日使节略原文转述。二月十一日(3月13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详驳日使节略:

澳门本为租界,葡人即欲视为属地,当以两国派员划定界限,立约签押之日,方足为据。自千八八七年以后及界未划定之前,葡国擅自占据之处,均不能作准,中国海关更无可任意将中国领海让送之权。所称海关声言葡国拿获沙船之处系葡领水之说,其不足为凭,不辩自明。是葡国岂能在中国并未让与之领水界内认有主权,与他国私相授受,违碍中国条约禁令。日使既称辰丸停泊私图起卸军火之水面管辖权,不作为此案主脑,与之多论,固属无谓。

电文中提到的“海关声言葡国拿获沙船之处系葡领水”一事,指的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澳门当局在九洲洋非法拘捕中国船只,拱北海关外籍税务司处置不当,致留口实,张人骏所说中国海关无将中国领海让送之权,也是针对此事。这封电文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张人骏继续运用历史依据和中葡条约说明葡萄牙无领海;二是张人骏将日使“该辰丸停泊处究竟属中属葡,日本亦不作为此案之主脑”的表述,改为“辰丸停泊私图起卸军火之水面管辖权,不作为此案主脑”,很明显,日使节略指的是“领海”,而张人骏更关注的是“领海主权”。

二辰丸事件交涉结束后,澳葡当局立即开始侵犯中国领海:将设于澳门内港中心用来系船的浮标移到湾仔岸边,以示湾仔海面均为葡属;派遣巡河小轮两艘、舢板四艘,终日在内港梭巡,凡有船只来往,均归其约束,中国水师兵船前往,也要受其稽查,并指定湾泊处所;阻碍中国兵船航行内港并停泊银坑水面;在氹仔岛鸡颈山外海面设置浮标,等等,不一而足。张人骏一面照会葡萄牙驻广州领事表示抗议,并请外务部照会葡驻京公使进行抗议,一面加强粤澳边界的防务,在关闸以内吉奢、湾仔、银坑、横琴等地增派军队,饬令前山同知派遣巡船加强对湾仔、银坑海面的巡缉防守,要求巡河官弁拒绝葡人的无理稽查。澳葡当局指责中国增兵湾仔、前山等地是“置兵澳境”,葡驻京公使多次照会外务部,要求中国撤兵撤舰。张人骏多次致电外务部,从“海权”的角度反对撤兵撤舰:

自九龙属英租界,东道已梗,澳门葡若再任侵占,西路又格,粤中领海势将尽失主权。

葡人争界,关系海权,彼日进,则我日退……二辰丸案出,更欲藉日人狡卸私运军火、争执泊界之便,实行其侵占中国领海之志……失此不争,粤中门户尽去,势将无以立省……总之,约章只许澳门有属地,未许澳门有属海,彼岂能觊觎华海环澳之湾仔、青角、横琴、过路冈、鸡头山各岛地及其水面。

案查澳门界务,葡人侵占之渐,启于咸、同军兴未遑兼顾之时。近数十年,该处商务不振,地僻于西,又非航路冲途,当事者类以瓯脱置之。而彼益肆其无厌,几于环澳各岛,尽归掌握,骎骎欲操九洲一带海权矣。港界扩于东,澳界再拓乎西,粤省门户将无领海。

上面三条电文均提到失去澳门海权,粤中门户将无领海。这与广东的海防地理空间格局密切相关。明清时期广东海防分东、中、西三路,“嘉靖中,倭寇闽浙,滋漫亦及于广东,议者谓广东海防当分三路。三路者,左为惠、潮,右为高、雷、廉,而广州居中。”至道光时仍分为三路,“粤海三路说昉明,东指惠、潮,中属广州,肇、高、雷、廉、琼五管毗连,并居西境。”晚清张之洞则将海南岛单列出来,分为中路广州省防、东路潮防、西路廉防、南路琼防,而广州省防“东出香港,西连澳门,界乎其中则九龙寨,汲水门、大屿山、十字门在焉。”香港、澳门分居珠江东、西出海口,从海上交通来看,“香港、澳门一带,为粤省海道之咽喉。澳门附近之马骝洲一厂,乃粤省赴高、廉、雷、琼四府海道必由之路。香港附近之汲水门、九龙、佛头洲、长洲四厂,粤省东赴惠、潮两府,及由香港赴澳门海道、陆行必由之路。”职是之故,张人骏对澳门周边的防守,自张之洞后逐渐废弛的状况“夙夜焦思,不寒而栗”,忧心如焚之下,迅速增兵调舰,以保中国海权不失。

综上所述,张人骏海权观的核心是保护领海主权及其延伸的海洋权利和权益,这与马汉“海权论”的核心思想相去甚远。其实,那一时代许多中国官员都是从“领海”“领海主权”这个角度来使用“海权”这一概念的。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1909年1月9日),外务部委派驻法国公使刘式训前往葡萄牙商谈澳门勘界事宜。宣统元年二月初三日(1909年2月22日),刘式训在函告外务部商谈情况时,从国际法的角度谈到“海权”的问题:“葡人勘界,意在争领海权。凡让人占据管理之地,是否与割地无异,并应否给与领海权,此公法问题二也。弟思奥国占据并管理土尔其之保士尼亚及黑次戈温二省历三十年,而复有通告收入版图之举,是占据管理显与割地有别,如葡国将来争领海权,似可据此成案以驳之。”10多天后,他在另一封致外务部的函件中,把“领海权”简化为“海权”:“又查葡欲勘界萌芽于二辰丸之案,意在争索海权。”宣统元年十月中葡勘界谈判无果而终后,外务部把谈判之所以失败的根本原因归结于中葡双方都不肯放弃海权,“粤人所注意者在海权,葡人所注意者亦在海权,是则海权实为彼此必争之点,彼既断不能不切以要求,我亦断不能轻以放弃。通融办法,只有两端:一公管河海,一合办警务。”这段话的“海权”,其义为“领海主权”。需略微一提的是,民间士绅也多有从“领海”角度来理解“海权”的。二辰丸事件期间,广东士绅闻知外务部有屈服日本之意,189人联名上书张人骏表达意见,中有“据公法家言,海权不一其说,然必于领海尽限外若干里,始有公海。”勘界谈判期间,中葡界务研究社向军机处、外务部、民政部递送禀文,揭露葡人侵犯澳门海权之心,“葡人要索,除澳门旧界半岛内属地数处外,远及对面山、大小横琴、九洲诸岛,内而澳门海湾,外而海权数里,均在囊括之列,此而可让,我粤之门户何存?”此种理解,当有其深刻历史背景。马汉海权论传入中国时,中国刚刚经历了甲午中日海战的失败,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战后,西方列强乘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采取各种手段纷纷强租优良港湾,中国正面临严重海疆危机,保护领海主权不受侵犯是当务之急。

四、余论

本文通过辨析张人骏在二辰丸事件交涉中的海权观,认为其海权观的核心是保护领海主权及其延伸的海洋权利和权益,这种认识,有着实践经验的基础,是一种从历史实际出发的理解和认识。此外,当时许多官员和士绅也是从这个角度对海权进行理解和认知的。

很显然,张人骏对海权的理解和认知,与马汉“海权涉及了有益于使一个民族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起来的所有事情”的思想和理论体系相去甚远。然则,张人骏的海权观是如何形成的,与晚清海权观的传播有无关联?本文最后拟对此略作探究。由于缺乏直接材料,只能做大致的推论。

报刊或许是张人骏海权观形成的主要途径之一。张人骏对报刊的心态很复杂,一方面深怀顾忌,另方面又很重视从报刊获取相关信息。赵尔巽是清末新政的积极推动者,张人骏却认为他脱离实际,盲目冒进,原因是“报毒太深,求新过甚。”他还曾这样评价报刊,“报馆昌言,肆无忌惮。但有一人以一纸交之,不独刊登报章,且复力肆诋毁。”虽然张人骏对报刊有很负面的评价,但仍非常重视报刊的言论和信息。光绪三十年(1904),张人骏长子、户部郎中张允言奉命与军机大臣徐世昌、礼部铸印司员外郎陈璧等人筹设户部银行,对户部拟定的银行试办章程,当时的中外报刊多有评论,其中不乏讥评,张人骏在致其子的家书中,要求他“设法购阅,亦可借以自警。”张人骏是有读报习惯的,在他的家书中,不时提到他从报刊得来的消息。在二辰丸事件的交涉中,张人骏也非常重视从国内外报刊获取相关证据。如在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八日(1908年3月10日)给外务部的电文中,张人骏陈明华洋各报都刊登了二辰丸船主给日本神户辰马商会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二辰丸所载军火的货主曾致函船主曰:二辰丸吃水深,无法停泊澳门港口,要求其在中国海面停泊。张人骏认为此份报告书“尤为欲在华界起卸军火的铁证”,因此特别将“华洋报所载船主报告书录呈钧核”,二月十三日(3月15日),又归纳日本国内关于此案的报刊言论发送给外务部。宣统元年二月二十三日(1909年3月14日),张人骏一天内给外务部发了两封函件,每封函件后均附有多份刊载澳门问题的葡国报刊言论。

张人骏家书

1900年马汉的海权论被译介到中国后,“海权”一词很快就频繁见诸于报端,此在前文已述。张人骏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1907年9月8日)到任两广总督时,中葡关于湾仔渔船停泊和渡船执照的争端已发生数月,报刊多有报道和评论,有些直接以“海权”为题,如《振华五日大事记》以“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为题的报道,《外交报》以“力争海权”为题的报道,《关陇》以“会议澳门海权问题”的报道,《吉林官报》以“葡人侵夺澳门海权”为题的报道。二辰丸事件发生后,中外报刊的报道更多,虽然大部分关注的是中日交涉,但仍有关于中葡澳门领海争端的报道。因此,我们推论,报刊是张人骏获得“海权”概念和知识的途径,当不至为妄论。

与洋务委员等下属的互动或许是张人骏海权观形成的另一个途径。张人骏非常重视外交人才,在其任广东布政使时,曾建议设立“洋务课吏局”,培养谙熟国际法、中外条约的外交人才。他赴任两广总督时,带两人一同前来,“温姚实皆可用之才,故挈之来粤……温于应付外交,姚之办理文案,粤中官场尚无其敌。”引文中的“温”即温宗尧。

温宗尧(1876-1946),字钦甫,广东新宁(今台山)人,光绪八年(1882)入香港官立中央书院就读,毕业后留学美国,回国后曾任北洋大学堂教习、香港皇仁书院(前身即香港官立中央书院)英文教员。光绪二十四年(1898)入天津海关道办理对外交涉。光绪三十年(1904),任英藏订约副大臣,随全权大臣唐绍仪赴印度。光绪三十二年(1906),入广东洋务处任洋务委员。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因外交才干调任驻藏帮办大臣。温宗尧是张人骏对外交涉的极重要助手,其调任离粤,令张人骏极为不满,甚至成为他请辞两广总督的重要原因,“温钦甫办理交涉颇为得力,今忽为赵次山窃取而去。虽调严璩,究未经大事,不知能及温否。其余意中尚无可调之人。澳门画界事,不久必办,如何敷衍?广东若无能办交涉之人,无事不棘手,断难再在此久做也。”“严伯玉已到,人绝秀挺,惟老练恐不如温宗尧耳。政府之不谅我如此,离粤之念愈固结矣。”张人骏显然对新任洋务委员严璩不够满意,在严到任两个多月后,于家书中说:“粤东事太繁而少好帮手,事事须亲裁,加以洋务丛杂,而温钦甫为赵次山所夺,又添出无数忙事,实觉精力难至。”

温宗尧照片

魏瀚照片

温、魏留学期间,欧美海权思想、理论持续发展。19世纪后半期,法国海权研究者如达留士、德费莱、达利乌和契尔波茨等法国海军军事家对海权思想的理论化作出了卓著的贡献,首次提出海军战略和掌握制海权的理论,为马汉建立海权理论奠定了基础,并构成日后马汉学说重要组成部分。魏瀚留学法国时就读的削浦官学是一所海军学校(即瑟堡海军工程学院),所学为造船业,“于驾驶、制船窾窍,外洋内港施用异宜,确能发其所以然之妙,洵为学有心得。”勤奋好学的魏瀚,在专业学习之余,涉猎有关海军战略和制海权理论等书籍,应在情理之中,加上兼修的法律专业,光绪五年学成回国的魏瀚,可说是清末不可多得的复合型人才。温宗尧留学美国时,正是美国海权论形成与快速发展的时期,马汉于1890年出版《海权对历史的影响 1660-1783》、1893年出版《海权对法国革命和法帝国的影响:1793-1812》,1905年出版《海权与1812年战争的联系》,被誉为“海权论三部曲”。对温宗尧在美国的学习经历,笔者未详,因此温宗尧是否接触了马汉的海权论,只能姑且不论。但温宗尧自启蒙起,就在香港接受正规西式教育,而香港对中国近代思想的重要影响,在学界多年来的深耕下,已众所周知。光绪十八年(1892),17岁的温宗尧即与杨衢云、谢瓒泰等人成立辅仁文社,提倡新学。从上述张人骏拟写的《洋务课吏局章程》来看,其心目中的外交人才,要熟知中外条约、外务部颁布的章程、各省交涉成案、国际公法,他认为“以约章为主,辅以成案,参以公法,果能融会贯通,讲求精熟”,交涉时,就可以“操纵合宜,轻重克当。”而从张人骏对温宗尧的看重,可知后者深知国际法、中外条约以及中外交涉的实际状况。

因此,笔者认为,魏瀚、温宗尧是有条件对张人骏有关“领海”“领海主权”“海权”的认知产生影响的。二辰丸事件发生前三个月,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五日(1907年10月11日),外务部致电张人骏,命其调查被日本人侵占的、港澳附近与美属小吕宋群岛连界之间的荒岛“旧系何名,有无图籍可考”,收复东沙岛事件由此展开,历时3年,至宣统元年十月初七日(1909年11月5日),中国正式收复东沙岛。温、魏深度参与二辰丸事件与收复东沙岛事件的交涉,多次受张人骏指示,调查事件真相,与日本驻广州领事磋商、谈判,他们完成调查或磋商后,自然要向张人骏详细汇报。这一过程,既是张人骏了解交涉情况,制定下一步行动方略的过程,也是他深化对国际公法、海权等西方近代思想和知识的理解和认知的过程。

总之,马汉的海权论传入中国后,当“sea power”的对译舍弃语义更为明确的“海上权力”,而选择“海权”这一表意模糊的复合词时,或可表明当其时,人们是从诠释意义上,而不是概念上来理解、认知海权,由此导致海权内涵的多样性,但大致不出海军力量、制海权、海运、海上商贸、领海、领海主权、渔权等范围。张人骏在二辰丸事件中体现出来的海权观,核心是保护领海主权及其延伸的海洋权利和权益,这种认知,既是其个人价值观的体现,更是时代特征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