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车谷路传媒”官微消息,6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对邹德臣、丁影影、佛山市金臣丽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诉人车谷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车志坚、王鹏飞名誉侵权一案【(2022)粤0605民初4435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邹德臣、丁影影、佛山市金臣丽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此支付的公证费36197元,判决被告在全国知名媒体刊登澄清道歉信六个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00000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抖音上用户名为“小影夫妇”的抖音账号是原告以其旗下主播邹德臣、丁影影(以下简称“小影夫妇”)的名义注册,该账号拥有 852.6 万粉丝,小影夫妇因此成为网络知名主播。

2021 年上半年,原告发现微信公众号、腾讯视频、腾讯网中有多个账号发布大量侮辱、诽谤小影夫妇的作品,其中,微信公众号(用户名:有请当事人)、腾讯视频(用户名:有请当事人)最为活跃,其发布的大量作品,将小影夫妇比作“猴子”、“青蛙”,采用丑化小影夫妇的照片、篡改配音等方式,大肆宣扬小影夫妇卖假货、欺骗宝妈等,引得大量网友围观和评论,多个作品浏览量及评论过万,使社会公众对小影夫妇及原告金臣丽影公司销售的产品产生误解,不仅导致原告的产品销量下降,还导致小影夫妇社会评价降低。

原告为了固定证据,对上述网页及公众号信息进行了公证并为此支付了公证费。经核查,王鹏飞侵权主体之微信公众号(有请当事人)的运营者,车志坚为侵权视频中的主播,车志坚、王鹏飞为车谷路公司的登记股东,车谷路公司以“打假”“曝光”等手法吸引眼球以提升关注度,由车志坚、王鹏飞实际操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上网络用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三被告作为网络信息传媒主体,肆意发布侵犯原告名誉的作品,未经核实信息真实性即在微信公众号、腾讯视频、搜狐视频、微博等广大知名网络传播平台散播信息,严重侵犯原告名誉权

车谷路传媒公司方认为,原告曾向被告发送邮件,声称被告发布的视频和文章侵害了“小影夫妇”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这些视频,否则就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后,被告回复了邮件, 告知原告邮件已经收到,根据网站的规定,需要填写撤稿申请表, 同时被告给原告发送了撤稿申请表的电子版,并告知原告将申请表 反馈给被告之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但是截至今日,原告没有回复也没有提交申请表。

2021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邮件内容是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告知书,称受小 影夫妇委托,网站发布的不实文章及侮辱、诽谤性言论导致小影夫 妇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要求处理侵权作品。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问题,车谷路传媒方认为,被告的作品一直都是根据网购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客观的评论、剖析,没有对原告的产品质量、原告的名誉、声誉 进行定性定论,更不存在造谣诽谤。至于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确实写过、发表过评论作品,是对原告直播带货 进行过新闻评论。但是仅凭这些不能认定被告在造谣、诽谤、侮辱。原告作为网红带货主播一直都被网友和消费者吐槽质疑,网络上除了被告之外还有大量的揭露和抨击小影夫妇直播带货产品质量问题的作品。

车志坚辩称认为,小影夫妇一直以来的名声都在被质疑,被告的作品只是对事不对人,客观评论。原告不止一次在直播间对所有向其发出疑问、揭露产品质量问题的人定位成黑粉,但被告不是黑粉,被告只是根据消费者讲述的小影夫妇在直播间推荐的产品质量 问题,客观的评论、表达,不存在捏造、造谣、诽谤、侮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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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丁影影、邹德臣是拥有 850 万粉丝的网络主播,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其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同时,也理所应当成为公众知情权、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收益与代价的平衡,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在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面前应适当让步,具体表现为公众人物需承担高于一般人的容忍义务。

另一方面,虽然案涉文章和视频的部分内容有小题大做之嫌,言辞比较尖锐犀利,观点比较偏激且带有个人情绪,但其制作目的是基于公众利益,是非盈利性的,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非凭空捏造,更重要的是,案涉公众号、视频号的公众关注度不高,案涉文章和视频的受众面不广且已被删除,其对于原告的不利影响非常有限。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文章、视频内容虽有欠妥之处,但其对原告的名誉权所造成的损害轻微,未超越原告应有的容忍限度,原告应予接纳和容忍,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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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1.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具有知名度和公众关注度,比一般人享有较多的公共资源和更广的社会人脉,在有其他途径可以对相关的报道和评论进行澄清的情况下,应该将宝贵的司法资源留给有需要的人;2.本院可以理解原告作为经营者想要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的迫切愿望,但减少负面评价的最有效方法不是走法律途径,而是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3.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评论文章的创作人和发布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尊重事实,认真求证,切不可夸大、误导。

判决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邹德臣、丁影影、佛山市金臣丽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2840.5 元(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