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多地公安局发布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惩戒滞留缅北人员的通告

决定对以下

人员进行通报

藤县公安局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
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藤县公安局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主动到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或户籍地派出所投案;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陆小虎等103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通讯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4—7289110 、 0774—7282353

联系人:吴警官 周警官

藤县公安局

2022年6月15日

附:梧州市藤县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

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关于敦促
“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投案;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陈桂华等88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1)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通讯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4-2729389
联系人:车警官、庞警官
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
2022年6月19日

附:梧州市龙圩区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名单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关于敦促
“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我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结合百色市右江区实际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指非法收集、收购、出租、出售、提供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限期投案自首。“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必须于2022年6月24日前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前往银行、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户(卡)、手机卡。对2022年6月24日前拒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采取一切必要的侦查措施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首从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前,“两卡”人员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两卡”涉诈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严禁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包庇、袒护、纵容。该通告发布后,有串供、毁灭证据行为或继续实施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冻结其名下及与其交易存在异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暂停手机通讯,同时报请党委政府取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一切政策性优惠、福利、补助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办理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就业等政审时一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予通过。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联系方式:刑事侦查大队 18907765330

陈警官13457114747 覃警官19877605858

特此通告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

2022年6月18日

附:“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人员名单

关于敦促田阳籍非法滞留缅北从事
通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百色市关于严厉打击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惩处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非法滞留缅北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田阳籍人员实行集中劝返,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通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直接从事通讯网络诈骗活动的。

(二)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通讯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

(三)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运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

(四)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非法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的。

二、目前,仍非法滞留缅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09月25日,主动联系户籍地辖区派出所或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侦大队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自动投案可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三)提供滞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查证属实的。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仍然滞留缅北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从严惩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回国自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控规定,禁止未经口岸疫情防控隔离偷渡回国。对擅自闯关、偷越国(边)境回国的人员,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缅北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恐吓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案举报方式:联系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拨打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电话(0776—3215938)。

附:田阳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基本信息

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

2022年6月23日

田阳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基本信息

覃海光,身份证号码45262219930130****,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五村镇百谷村百朝屯19号。

陆东强,身份证号码45262220030213****,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六惠村六显屯2号。

黄尚甲,身份证号码45262219940712****,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百育镇新民村上屯十八队101号。

农永雄,身份证号码45262219680226****,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新民街183号。

梁大登,身份证号码45262219921103****,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念堂村陇吓屯24号。

黄光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40526****,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念堂村陇吓屯16-1号。

蒙江,身份证号码45262220030610****,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那满镇新立村同乐屯41号。

韦子航,身份证号码45262220030706****,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甫里村甫穷屯31号。

买卖出租银行卡、手机卡

属于违法行为

警方正告

很多不明真相的人

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

最后被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

提醒所有人

这种买卖可千万别干

如果卖卡失信,将会有哪些后果

赃款经多级银行卡分流后,进入犯罪团伙的腰包无迹可查,转账记录却印在卖卡人的账户交易明细中永久留存。

根据银行的惩戒措施,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禁用手机支付,买个菜都只能给现金,所有业务都得去柜台办;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因出售银行卡而卷入案值较高或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来源:南天一剑、藤县警务在线、龙圩警事、右江公安、田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