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支持、4票反对的结果推翻了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以下简称“罗伊案”)的历史性判决,自此正式取缔对女性堕胎权的宪法保障,交由各州的法律自行决定。美国总统拜登当天立即做出回应反对,他直言:“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让美国倒退了150年”。

早于5月初,美媒就披露文件显示,最高法院有意推翻这一判决。此文件一经泄露,立即在全美各地引发震荡,陆续出现大规模抗议示威行动。美国总统拜登曾警告称,若“罗伊案”判决被推翻,美国将在11月中期选举期间发生异常“小型革命”。

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以7∶2的多数支持确认了妇女堕胎权,宣布德克萨斯州的反堕胎法违宪。支持堕胎的生命优先派(pro-choice)欣喜若狂,认为妇女理应有掌控自己身体的权利;反对堕胎的选择优先派(pro-life)怒火万丈,认为这是对生命权的践踏。多年来,选择优先派从未停止过抗议与游说,希望联邦最高法院推翻此判例。2019年阿拉巴马州出台了《人类生命保护法案》,在美国引发了轩然大波,争议不绝。围绕罗伊案及其引发的相关案例,并结合当前美国一些州通过立法实质性对抗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现状,能够比较清晰地感知政治对美国法律运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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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堕胎”问题立法的攻防拉锯战

(一)罗伊案对州法的否定

1970年3月,律师科芬和威丁顿代表诺玛以简·罗伊的化名,对代表德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县地方检察官哈利·韦德,在德克萨斯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德州只允许在胎儿会威胁母亲生命时才能选择堕胎的刑事堕胎法违宪,并请求禁止被告执行这些法律。三年后,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该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此判决中以三个月为周期,提出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胎儿已具有了生存能力,除非根据适当的医学判断堕胎是为了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州政府才可以选择管制甚至禁止堕胎。

怀特与伦奎斯特大法官对本案持反对意见。在罗伊案之前,全美多达46个州均有严格限制堕胎的法令,大多数州只允许在极有限的情况下堕胎(如医生认为可能会危及孕妇的生命),个别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堕胎。

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蓬勃开展,社会力量推动美国给妇女更多的权利与自由。1967年,科罗拉多州成为第一个大大放宽妇女合法堕胎条件的州,随后陆续又有11个州对其堕胎法作了类似的修改,而纽约、华盛顿、夏威夷和阿拉斯加则规定怀孕初期的堕胎完全合法。罗伊案之后,各州现有的堕胎法部分或全部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予以修改。除个别州仍保留了最初规定之外,大部分州的立法者都采用一些限制的方式来使本州法律符合罗伊案中所确定的标准。

(二)凯西案等对罗伊案的挑战

1992年的宾夕法尼亚东南部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以下简称凯西案,凯西为当时的宾州州长)主要是针对宾州堕胎控制法的五项条款提出的质疑,主要包括堕胎妇女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堕胎妇女丈夫获得通知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急救”的定义以及对提供堕胎服务机构的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了最终裁决,重申了罗伊案中确认的妇女堕胎权,但支持了宾州法案的大多数条款。本案并没有形成统一多数意见的多数判决,撰写多数意见的三名大法官,每人的意见均有其他大法官同意或反对。事实上,大法官们对罗伊案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很多支持的大法官只是认为应当保持司法决策的稳定与可预测性,而非切实同意堕胎权是一项无需限制的基本权利。凯西案推翻了罗伊案确认的孕期三个阶段的判断标准,采用可行性框架及过度负担标准。可行性框架是指以胎儿生存能力而非孕妇的怀孕周期来判断是否允许堕胎。过度负担标准是指若州法的规定给寻求流产一个尚未具备生存能力胎儿的妇女设置了实质性的障碍,则该法无效。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对五项条款提出的质疑中,丈夫获得通知权会给妇女造成过度负担。一些妇女之所以希望“秘密”堕胎,就是因为她们可能会有充分的理由不希望丈夫知道,通知实质上会使这些妇女陷入严重危险,成为女性选择堕胎的重大障碍。

罗伊案将近二十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已从比较坚定地支持妇女堕胎权,转变为认可对该权利不断限缩,而各州制定限制性立法的举措一直没有停止。

2016年的全体女性健康(机构)诉海勒斯特案(以下简称海勒斯特案,海勒斯特是当时德州卫生部门服务专员)是21世纪联邦最高法院第一起关于堕胎问题的重大案件。2013年德州通过了一项限制堕胎诊所的法律,对医生、诊所均提出了严格要求。该法案实施以来,德州的堕胎诊所由42间下降到19间。原告认为,此法案既昂贵又无必要,增加了妇女堕胎风险,造成了实质性阻碍。联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以5∶3的投票结果确认该法案上述受到质疑的部分无效。因为法案中对医生资格及其所在诊所与医院距离的要求,及对堕胎诊所最低标准的要求,均没有提供足够合理的证明。(反而)每一项措施均是妇女堕胎道路上的重大障碍,造成了过度负担。

在本案之前,已有很多保守州采用了类似的医院准入和堕胎机构设置的法规。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海勒斯特案中继续沿用了凯西案中的审查标准,并判定提高堕胎机构建立门槛的立法违宪,却并没有阻止越来越多的州法对妇女堕胎权的挑战。

二、各自为政的州法对联邦最高法院先例的围攻

根据2018年盖洛普民意调查记录显示,有29%的美国人认为堕胎是合法的,有50%的人认为只在某些情况下合法,有18%的人认为总体而言堕胎非法。

可见选择优先派只是美国的少数派,在此民意基础之上堕胎权攻防拉锯战从未停歇。2013年,北达科他州在全美第一个通过《心跳法案》,规定只要检测到胎儿心跳,孕妇就不允许堕胎,这使得孕妇能够堕胎的时间被限制在怀孕6周左右。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等16个州也通过了类似法案。阿拉巴马州更进一步,规定除了孕妇有严重危险、宫外孕以及胎儿有致死畸形三种情况之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堕胎。否则,不仅堕胎者本人犯了谋杀重罪,执行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会被处以最高99年的有期徒刑。美国独特的司法体系,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按下葫芦浮起瓢”,不断有与先例相悖的州法出现。

(一)遵循先例并不意味着判例永久有效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表达了法院对先前判决的态度,即“遵循和贯彻决定,并且不改变既定的结果。”

先例包括有拘束力的判例和有说服力的判例,一个简单的判决从来不会被认为对所有的案件有绝对的拘束力。

在美国,理论上每一个案例都可能成为判例,只要它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案例同质。即之前的案例已就类似的事实解决了相同的法律问题。类似程度越高,法官就越重视该案例;第二,体系同一。即必须由同一法院或审理当前案件的法院所属等级体系中更高级别的法院所决定。如果有充分理由且没有跟已知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相冲突,则法院也可用非更高级别法院的案例,作为具有说服力的判例来加以遵从。

遵循先例原则并非绝对,判例既可能因被推翻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也可能会因没有具体的诉讼而实质上不具有约束力。联邦最高法院只管辖属于联邦范围内的事务,基本上对各州系统内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全美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各州的各级法院来审理,各州一年所有的案件达到1亿件,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级法院处理的案件约为4000万件,联邦初审法院受理的案件约为40万件,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受理案件在80件左右。这意味着每年各州最高法院仅会有极为少数的案件摆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案头,判决被干预或推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州法院体系中,州最高法院是本州案件的终审法院,只有当判决涉及到联邦法律问题如联邦制定法或宪法性事项时,联邦最高法院才有将其推翻的机会。

同时,与联邦法官是由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任期终身不同,州法官是由选民选举或者由州长根据特别委员会的推荐加以任命,任期届满后又要重新进行选举或者任命。因此州法院相较于联邦法院而言更具有政治性,相应地法官也“更倾向于留意其选民的意见而不是上级法院的意见,即使后者具有技术上的约束力。”极端状况下州法院法官甚至会以公开方式来号召其他法官反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因此,从理论上看,在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否决自己的判例之前,其他法院不应当作出与之相悖的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判例会得到毫不动摇地坚持。

(二)绕过判例的州法政治色彩愈加浓厚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着州法与联邦法、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两套司法系统,各州时常会出现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的法律。州法院掌控着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但若诉讼涉及到联邦宪法,当事人可以将官司打至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对州法的制定进行限制,罗伊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即认为德州法律因违反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就堕胎问题明确了具体规则,可判例并非联邦法律,而州议会有权制定一切联邦宪法及州宪法未禁止的事项。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有一个前提,即需存在“案例与争议”。

也就是说,必须有具体的诉讼案件发生,法院才能在裁决中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而不能直接对法条进行抽象审查。换言之,各州拥有制定本州堕胎问题的立法权,该法在本州范围内施行。若有民众或组织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就出现了一个具体的案件。在此基础上,法院才会就案件中的问题——州法是否违宪进行司法审查。

自罗伊案之后,立法-诉讼-中止(封锁)-失效-再次立法,这一循环不断在各州上演。例如,密西西比州众议院公共卫生委员会曾于2006年投票批准禁止堕胎,但该法案未能在众议院与参议院通过。2018年3月19日,该州州长签署了《孕龄法》,规定除医疗紧急情况和胎儿严重畸形之外,孕龄15周后禁止堕胎。当天,生殖权利中心针对该法提出诉讼。3月20日,联邦法官暂时封锁了该项法案,11月20日,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裁定该法违宪无效。

2019年3月21日,该州州长又签署了《心跳法案》,规定一旦检测到胎儿心跳就禁止堕胎。5月24日,联邦法官再次封锁了该法案。不论是以州长为首的支持派,还是以法官为首的反对派,都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要将“斗争”进行下去的决心。而这种拉锯式的攻防战,一直持续不断地上演。

三、罗伊案是美国政治与法律关系的缩影

(一)罗伊案会否被推翻:长久的论争

从罗伊案、凯西案至海勒斯特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堕胎权问题从未达成过一致意见,彼此观点异常对立。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对凯西案的异议中指出,不应采用司法手段干涉本应由立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法院继续施行严格的国家性统一规则,而不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只会延长和加剧痛苦。”布莱克门大法官则认为,妇女生育权是一项基本自由,不能由选举时的一时冲动来决定。

大法官们犹如此,学界、不同党派及社会组织更是立场完全不同。自由主义或女权主义的法律学者们,有的认为布莱克门大法官作出了正确的结果,但却运用了错误的方式。有的认为这不是一个宪法的问题,还有人认为宪法语言中并不能找到这种超级保护的权利,罗伊案并没有其所依据的实质性判断。美国历届总统根据政治立场不同对本案持不同态度,如福特、里根、布什父子都反对堕胎,而卡特、克林顿、奥巴马则支持另一方。特朗普曾公开反对堕胎,并宣布要提名生命优先派法官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经由他在任期内的推动,目前联邦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人数占据了优势。

罗伊案支持者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太可能冒政治反弹的风险来正式修改凯西案中确立的规则。那些挑战凯西案的州并没有取得多大成就,下级联邦法院也并不总是批准这些(反堕胎)法律。即使罗伊案被推翻,也没有理由认为各州会批准堕胎禁令,美国人民依然坚持有限制的堕胎权。

这些法律经过了修改使之能够符合罗伊案中确立的三个孕期阶段标准,也不会因罗伊案将来的否决而失效。该学者还预估,若罗伊案被推翻,全美不会有超过11个州,很可能只有8个州会有法律明文禁止堕胎,其他各州的法律可能会基于健康等原因而无法有效禁止堕胎。

罗伊案的反对者则认为,虽然2011-2013年是反堕胎立法的“春天”,持生命优先派观点的立法占据了上风。有一些州的法律旨在促进堕胎,但大多数州都在力图防止堕胎滥用及禁止一些有害的做法。在北达科他州和阿肯色州等19个州已经引入堕胎禁令来取代罗伊案。反堕胎是美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而层出不穷的堕胎丑闻也会进一步促进各州对堕胎问题的重视,北达科他州、德克萨斯州等出台的《心跳法案》即为明证。

(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事变迁:罗伊案岌岌可危?

自由、民主、法治,这些普世价值理念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现代国家治理更须臾离不开法治。但若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可以完全脱离政治,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影响,卓然独立于历史及现实因素,显然是过于单纯的理想主义。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在其执政党领导之下而进行,并不存在完全不受政治影响的司法独立。

特别是在当前的世界局势之下,欧洲民粹主义抬头、极右翼政治力量大张,美国在特朗普任期内,更是国内外冲突不断、各族群间矛盾日益尖锐,如2020年美国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黑人乔治·弗洛伊德死亡,由此引发的“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运动是近些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反歧视抗议活动。在这些传统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中,政治势力的博弈对立法及司法的影响愈来愈明显。

罗伊案等一系列关涉堕胎问题的案件,是二者关系的集中反映。争取堕胎合法化是随着美国20世纪60年代性解放及妇女权利运动发展而兴起的,有其历史必然性。而罗伊案之后,支持堕胎的女权主义与自由派人士和反对堕胎的天主教徒与保守派人士之间,截然相反的立场使二者的论争从未停止过。不论什么立场,他们都手持一张选票,也不断充分地利用这一权利去争取有益于己方的结果。各州议员、法官都经由选举产生,必然要考虑选民的好恶。同时,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到处都对人们灵魂发生强大的实在影响的国度”,根据盖洛普1976年的调查显示,有94%的美国成年人相信上帝,这一数据虽然近年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比例,2016年这一数据为89%。在党派人士的宗教信仰方面,约有一半的共和党人非常虔诚,不信教的共和党人只占总人数的20%。民主党人约有1/3非常虔诚,有40%的人不信教。

同时,那些高度信仰宗教的美国人对前总统特朗普在任期内的表现更为支持,而这部分人占美国成年人口的37%。在此种基本国情之下,不难理解为什么说堕胎问题“撕裂”了美国。里根是首位旗帜鲜明反对堕胎的共和党人总统,他在罗伊案十年之后以《堕胎和美国良心》为题发表演说,提出应当考虑终结这项法律。

里根政府也通过限制对堕胎的国家补助,任命保守派法官进驻联邦最高法院等方式来实质上干预堕胎的政策及法律,布什政府亦将这一思路继续贯彻下去。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韦伯斯特诉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案中,以5∶4作出了维持一项密苏里州州法的决定。这是一部旨在限制使用国家资金、设施及雇员来协助堕胎的法律。在序言中,该法指出每个人的生命始于受孕。坚定反对堕胎的大法官伦奎斯特出具了多数意见,他认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列举的隐私权并未赋予妇女从政府接受帮助堕胎的权利,罗伊案也并未规定国家必须向妇女提供堕胎护理,因此州法禁止将公共资源用于堕胎咨询、帮助与护理并未违宪。

特朗普在2016年赢得大选后,生命优先派声势大振,有多个共和党执政的州纷纷立法限制堕胎。卡多佐曾说,“无选择即无自由,无认知即无选择,不然,一切都是虚幻。”但生命优先派不给别人以选择的权利,且其胜利逐渐有“燎原”之势。2021年5月,罗伊案的始发地德州通过了“史上最严厉”的堕胎限制法案。该法案的规定比《人类生命保护法案》更严苛,允许任何公民均可起诉任何堕胎协助者,如载孕妇去堕胎的司机、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支付堕胎费用的人等。

该法案于9月1日生效,联邦最高法院于9月2日以5∶4的裁决,否决了生殖权利中心(CRR)于8月30日提交的试图阻止该法案生效的紧急动议。

四、政治日益成为影响美国立法与司法的重要因素

(一)法官政治立场的影响愈发明显

美国的开国者们认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司法权是危险最小的权力。其可能会偶尔有压制个人情况的发生,但却不会损害人民普遍的自由权利。

司法权被认为是限制立法权最为重要的力量,但其影响力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党派纷争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出现波动,前进与倒退均有可能发生。联邦最高法院在政治上是分裂的,各州法院里也同样如此。在美国,如果一个州决定保留它自己的宪法,联邦法院无权干涉。在罗伊案中,有些州的最高法院就表示,他们的宪法中有堕胎权的规定。

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使得法官有着解释、更新甚或废除先例的权力。虽然这一权力有其限制,但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法官自身还是外界,均有这样的观点存在:法官的判决即是法律,即便判决出现了错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曾说过,“我们受制于宪法,但是宪法是法官所说的话。”

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全盛时期,人们认为立法需由最高法院来明晰其含义。虽然对这一规定的批评声音始终存在,且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如阿里托、斯卡利亚也始终坚持按照法律文本判案,但波斯纳亦指出,“政策以及政治影响判决的证据,在最高法院的宪法裁判中屡见不鲜。”

从司法角度而言,法院受政治的影响或者说其反作用于政治,虽非直接或者短期内发生作用,但法官是有偏好的,这从近些年来联邦最高法院越来越多5∶4的裁决即可看出端倪。对同一个问题的解读,大法官们意见时常争锋相对。假以时日,裁决一定不会翻转吗?未必。时代在发展变化,法律当然不能一成不变。在任何时候,总会有已无法和当下社会观念契合的“错误”先例或立法,联邦最高法院在“纠偏”上毋庸置疑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即为典型例证: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整个南部地区实行的种族隔离教育,因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而无效。虽然该案在当时引发了美国国内巨大争议,南方一些州出现了暴力抗议,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尔总统将阿肯色州国民警卫队联邦化,并派出空降兵进入,才得以保护9名黑人儿童进入白人的中央高中。法律空间绝非一片远离政治的净土,相反,政治因素的影响随处可见。法官把法律当成实现其想要达到目标的工具,从而使得很多法院判决变成政治联盟的或者法官之间共同目标的产物。

近些年来,随着美国国内形势的变化,法官们的政治观点、意识形态之争愈加深入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小布什与戈尔的总统选票谜团、奥巴马医改的存废,均有联邦最高法院的身影。在特朗普时期,这一影响愈发明显。2019年7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5名保守派法官与4名自由派法官坚持各自的立场,以5∶4的投票结果批准政府可以使用国防部的25亿美元资金修建美国与墨西哥的边境墙。

对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而言,总统与参议院的好恶对其影响至关重要,存在着更为严重的意识形态之争。例如,里根总统在1987年提名罗伯特·伯克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未在当时民主党人占多数的参议院获得通过,共和党人对此长期不满。到了克林顿时代,共和党人一直致力于“一场高度政治化的、党派性的、制造分裂的下级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

当克林顿离任时,他所任命法官有42名都未获得批准。即便那些成功获得司法委员会提名的法官,也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才能获得最终任命。以至于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在1997年关于司法制度的报告中表达了强烈不满,罕见地批评了共和党控制下的参议院。

(二)“民意”背后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容小觑

立法脱离不了政治,选票及其代表的“民意”在某种程度上指引着立法方向。可民意往往不可捉摸、意见时时相左。

例如,在保守州立法反对堕胎的同时,一些州的立法机构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用法律保护堕胎。民主党掌控的纽约州已经通过了堕胎合法化的法律,佛蒙特州也即将把堕胎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马萨诸塞州、伊利诺斯州、威斯康辛州等都就保护堕胎权进行了不同的立法活动。

美国各州实行的法官任命制度不尽相同,但大部分州采用的是不同形式的选举。大致包括有代表政党参加的政党选举方式、无需标明党派背景的非政党选举方式,以及由律师和社会公众组成的“司法提名委员会”推荐人选、州长指派候选人,并在一年试用期满后由选民决定其是否留任的“密苏里方案”的方式。还有一些州如堪萨斯州采用任命制、党派选举、非党派选举并存的混合制选举方式。

不论采用哪种选举方式,共通之处在于需要大量的竞选资金支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官选举领域资金耗费开始大量攀升,普通民众对法官选举既不了解、也不感兴趣,很少关注,而法官候选人亦很难从他们那里获得经济支持。

因此,在那些打着“体现民意”旗号的选举中,充斥着大量组织有序、资金充足、目标明确的利益相关商业团体的身影。最初,最主要的捐助者是出庭律师和辩护人协会,之后捐助则主要来自商业协会以及个人公司或者商人。[21]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布伦南司法中心于2019年发布的《司法选举的政治2017-2018》报告中指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在全美各州的最高法院选举中保持着巨大的作用。大量的资金竞赛正在进行,俄亥俄州、密歇根州和威斯康星州的选举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左右州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其中,威斯康星州2019年的选举已经吸引了超过800万美元的支出。

在过去的20年间,国会选举的一个周期内利益集团的支出从未超过总支出的19%,但2017-2018年度,其支出已经超过州最高法院总支出的27%。而这些利益集团中10个里有8个没有披露他们真实的资金来源,选民根本无从得知是谁试图影响选举和未来的法院判决。相较于联邦最高法院一年80起左右的案件,各州最高法院每年裁决的案件超过10000起,可以说是位于司法系统的顶端。废除死刑、保留生育权、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上限等,均由各州最高法院作出。

州最高法院选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法官肯定会声称其会将捐款和判决区分开来,但《纽约时报》对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一项研究显示,一位大法官91%的时间里都投票支持了他的捐款者。就像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退休首席大法官理查德·尼利曾经说过的那样,“不跟带你来的人跳舞,是很难的。”

一方面,代表不同企业和行业的利益集团筹集了巨额资金来支持他们的候选人,以期能在未来涉及自身案件时得到回报;另一方面,法官越来越需要更多的竞选资金,其能够给出的就是有利于捐款者的判决。这既是回馈,也是对下次捐款的预约。那些没有对法官竞选作出贡献的诉讼者,很有可能面对一个有倾向性的法庭。

美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强的法治理念与传统,但亦有隐藏很深的缺陷。这从美国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人种中可见一斑。有色人种占美国近40%的人口,但只占各州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15%。2018年,选民选出了新的4名有色人种大法官,但没有一个全白人法官的州增加有色人种法官。2019年,全美还有24个州的最高法院法官全部是由白人组成。

21世纪已开始进入第三个十年,以移民为主体的美国正在缓缓关上其自由的大门。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李清宇,从“堕胎法案攻防战”看美国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