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刘先生去取24000元,由于临近下班赶时间,拿到钱后也没有当面数。回家后一数少了1400元。刘先生要该行给个说法。
刘先生的亲戚有事急用钱,但是脱不开身,于是让刘先生去帮取。由于临近下班,刘先生急匆匆来到柜台递给柜员,让其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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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熟练地操作着,拿了两扎1万元的,还有4000元没扎的,她把4000元在数钱机过了一遍,就递给了刘先生,顺便把那两扎1万元的也递给了他。刘先生拿到钱,出于对柜员的信任,也没有当面数,拿着钱就回家了。
回家之后,刘先生就把钱给了亲戚,亲戚数了一下,竟然发现其中一扎1万元只有8600元,足足少了14张。他不可思议地看着刘先生,刘先生知道情况后,赶紧自己也数一数,发现真的少了1400元。
刘先生心想怎么刚取出来的钱,就少了1400元?于是他赶紧跟亲戚解释,那两万元并没有过数钱机,自己拿到钱后也没有当面数,就拿回来了,这肯定是少给了1400元。
但是由于当时已经是晚上,柜员也已经下班了。因为这事儿,刘先生一晚没睡好,如果事情不能解决,自己对亲戚也不好交代,而自己也说不清楚。
于是一大早,刘先生就把钱放在柜台,质问柜员,为何其中一扎1万元,少了14张?柜员清楚刘先生的来意后,慌忙向刘先生解释,而这个解释让刘先生哭笑不得。
原来,昨天清账的时候,他们确实发现多出了一笔钱,而这笔钱正好是1400元。由于不知道是哪位客户的,所以就没有联系。
他们跟刘先生解释,这确实是柜员的失误,由于其中的1万元,在给客户办理取款的时候,抽出了14张,而柜员当时没有及时拿走扎钞纸,当她发现那捆钱松了,又把它绑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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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刘先生取款时,当时的数钱机,它的电线被老鼠咬坏了,导致机器不能正常使用。而当时可能也正好,就把那扎钱给了刘先生。
对此,刘先生还是很气恼,因为这事如果搞不清楚,自己在亲戚面前真的跳进黄河里也数不清。他质问柜员,难道把钱给客户之前,不用手动清点吗?
而柜员则让刘先生耐心等一会,等他们把情况核实清楚,就会给刘先生一个答复。
在这件事情当中,刘先生所取的24000元 ,其中一捆少了14张,这肯定是由于柜员没有清点,所造成的,这是柜员的失误,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去看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作为代理人到取款行取款,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从法律上讲,双方形成了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取款是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很明显,在这件事情当中,柜员已经把未清点的现金对外付出,由于这也是约定的内容,而柜员没有去履行,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未清点的那扎1万元少了14张,她给刘先生少支付1400元,属于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因此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剩下的义务。
而柜员经过核实,发现清账时多出的1400元,确实是刘先生的,于是他们把这1400元补给了刘先生。
在这件事情当中,刘先生也有一定的失误,他也应当面数一下,就不会造成后面的麻烦。而在取款时,拿到现金后,不管赶不赶时间,也一定要在当面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