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在吃宵夜时因发现邻桌女子醉酒后,遂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以为女子不敢报警,遂又两次翻墙进入女子家中,并以要伤害女子孩子为要挟,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后,男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安徽宿州中院)
女子陈某受朋友邀请,到KTV唱歌喝酒后,又与朋友相约到大排档,吃宵夜继续喝酒。在吃宵夜期间,陈某又喝了半瓶白酒、2瓶啤酒,导致醉酒。同在大排档消费的男子潘某,发现陈某上厕所时,已经有点神智不清,走路摇摇晃晃,遂生歹念。
随后潘某尾随陈某至家门口时,强行将陈某抱至其家中,并趁其醉酒无意识时,强行与陈某发生了关系。事后潘某逃离现场。
⼀个多月后,潘某见没有警察找上门,便越发胆大,并在凌晨时分,再次翻墙进入陈某家中,要求与陈某发生关系。陈某拒绝后,潘某承认了陈某醉酒当晚是其行为,并威胁陈某称,如果其反抗就会杀害其睡在旁边的儿子。潘某得手并逃离现场后,陈某因害怕潘某报复,不敢报警。
陈某本以为恶梦就会到此结束。结果不曾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潘某又在凌晨时分,翻墙来到陈某家中,并使用同样的方式,强迫了陈某。这次陈某决定不再懦弱,遂在潘某离开后,马上报警求助。
案发后,潘某父母欲通过赔偿5千元给陈某,求谅解,但被拒绝。随后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潘某不服。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那么一审对潘某的量刑,真的畸重了么?
首先,根据本案的文书显示,潘某出生于89年,其因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罪曾被三次刑事处罚。潘某在本案第一次作案时,距离其刑满释放仅一个多月。也就是说,潘某系累犯,本就应当从重处罚的。
《刑法》第65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强奸妇女一人一次既遂的,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如有强奸同一妇女情节的,每增加一次,将增加有期徒刑6-9个月基准量刑。
意思就是说,即便按照最起步基准量刑来计算,本案潘某三次强行与陈某发生了关系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是4年加12个月,即潘某的基准量刑至少为有期徒刑5年。
强调一点,如三次都是不同妇女的,这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即属于“多次”强奸的,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
最后,虽然潘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根据上述《意见》规定,最高是可以减少25%以下的基准量刑。但潘某同时还系累犯,依法就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的。
换而言之,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实际上并没有畸重。更何况对于潘某这种曾被多次刑事处罚又重新再犯罪的行为人,法官在考虑基准刑时,又怎么会在4年来确定基准刑呢?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后,希望广大妇女要引以为戒,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千万不要有心理负担,一定要相信法律,必定会为你讨回公道,并严惩不法分子!切勿因一时软弱,而被对方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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