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海市委负责人:
上海经过了整个四月份的封城抗疫,各方都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在这个特别时刻给您写信,是因为注意到浦东区政府自4月23日实施的“硬隔离”措施至今仍在执行,仅就我个人所了解到的实施区域就有(1)秀沈路沿街商铺、(2)临沂路8号沿街商铺和(3)海阳路1065弄香樟苑小区的几座封控楼(详见我从朋友处得到的实地拍摄照片)。根据《财新》的报道,浦东潍坊街道、陆家嘴街道、上钢新村街道、洋泾街道、金杨街道、北蔡镇、康桥镇和周浦镇等街镇均有硬隔离措施,此外还有徐汇区、闵行区也有很多小区实施了硬隔离措施。
所谓“硬隔离”,即对封控区的片区、楼栋门口封上铁丝网、钢板以达到阻拦居民正常出入片区和楼栋的目的。我认为:这种硬隔离的行政行为(1)不仅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而且也超越了行政授权的合法范围,需承担行政责任;(3)如果因硬隔离的措施阻碍了医疗急救或火灾,引发重大人身伤亡,相应的行政负责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后面的法律论证。)
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取消“硬隔离”措施;
(2)可以用电子门禁等方式取代“硬隔离”,并且在实施电子门禁前与需被隔离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取得被隔离居民的书面同意。如果居民不同意,需要了解背后的原因,有生活困难的要解决好生活物资的供应,有心理疾病与压力的要做好心理疏导服务,有就医需求的要帮助对接好就医流程中所有相关方,建设绿色就医通道;若经过妥善沟通需被隔离居民仍然不同意的,行政机关可以经合法程序申请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和
(3)每一项政令在颁布前,需要征询法律专家的意见,提前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想您作为中国改革排头兵的上海的最高领导人,一定有智慧和能力来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对您和上海都致以最美好的祝福!
上海居民王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2022年5月2日
《关于硬隔离措施违法的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位阶秩序如下:宪法居最高地位,法律居第二层级,行政法规居第三层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居较底层级。所以本文也依照法律的位阶顺序来探讨硬隔离的违法性。
一、硬隔离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这个根本大法,防疫行为更是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说,上海封城防疫中要求的“足不出户”是上海居民为配合防疫将人身自由权进行的最大程度让渡,那么“硬隔离”已经违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
二、硬隔离侵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
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硬隔离侵害了被隔离的公民的人格权益,具体表现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如果被隔离公民突发疾病,需要医疗急救,那么“硬隔离”措施必将延缓医疗救助,极有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生命损失,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即便没有造成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侵害,但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三、硬隔离行政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如果出现重大的人身损害,那么行政负责人有可能要承担“渎职罪”中“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同条第2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法律规定了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实施前提是“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并且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而硬隔离的措施面向的群体是健康人群和新冠阳性患者混居的区域,且绝大多数阳性患者也没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即便阳性患者有上述行为,强制隔离治疗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而不是区一级地方政府。因此硬隔离行政措施的范围、对象、手段、实施机关均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显然,硬隔离违反了《消防法》的要求,”堵塞、封闭“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硬隔离的措施是巨大的消防隐患,万一出现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出现重大的人身损害,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的负责人有可能要承担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四、硬隔离违反了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应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适度性原则和区政府做出隔离措施需要市政府批准的合法程序。
(一)违反适度性原则:《上海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事实情况是2022年3月和4月上海直接因新冠肺炎致死的人数是零(不包括因新冠肺炎引发基础病离世的死亡案例),但是因为急救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死亡案例已不是个位数或两位数。两者比较下来,硬隔离对新冠疫情中公民健康的保护作用与影响公民获得医疗急救与火灾引发死伤的可能性相比,危害大于保护。因此,硬隔离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违反了上海市地方法规的要求。
(二)违反区政府做出隔离措施需要市政府批准的合法程序:根据《上海应急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上海的区级政府要实施隔离措施的,需要向市政府报告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做出。根据目前在上海市政府官网上公开的文件,笔者没有找到上海市政府批准“硬隔离”的任何法律文件。
综上所述,“硬隔离”的行政措施违反了《宪法》、《民法典》、《传染病防治法》、《消防法》和《上海应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经过法定授权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及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注:笔者于2022年5月2日下午15:30左右在给市委书记的信箱提交了《关于新冠防疫中的硬隔离措施违法的论证及建议》,在给您的信箱提交信访建议之后的十分钟内,我收到了如下短信:“王娜,您于2022-05-02提交的网信已转至中共浦东新区区委、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您可以登录提交网信的渠道查询具体回复情况。【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上海一网通办”我很赞叹领导信箱的高效率回复!但是,因为“硬隔离”措施也同时发生在徐汇区和闵行区,所以我马上去领导信箱增发一条建议:“请把我的论证及建议同时转发给徐汇区和闵行区的区委和区政府。”但是当我提交的时候,系统告知:每天只能提交一条意见。说实在话,我不太理解这个限制的原因及依据是什么。2022年5月4日再次提交这个建议,务请将2022年5月2日下午15:30左右给李强书记的信箱提交的《关于新冠防疫中的硬隔离措施违法的论证及建议》转发给徐汇区和闵行区的区委和区政府。非常感谢!
2022年5月3日,我接到浦东信访电话,告知已收到文件,但是因为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一事一议”,而我的建议中涉及到了浦东的三个小区和八个街道/街镇,所以我只能选择1/11,作为她可以转达信访建议的对象。电话结束后十分钟,我又收到短信告知我的建议已经被转送到浦东三林镇。
除此以外,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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