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见习记者 郭博昊

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明确安全港制度相关规范。

本次修订,旨在贯彻6月2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决定,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修订后的《规定》共47条,在以下七方面做出调整:

一是新增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二是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

三是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五是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

六是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七是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

《规定》要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其中不得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不得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等。

对于平台“二选一”这类违法行为,本次《规定》明确要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新增安全港制度方面,《规定》要求,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不予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的计算,应包括其控制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他实体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之和。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应合并计算。

《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