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方面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规定》)意见的通知。据了解,《规定》是《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修订草案、共47条,较修订前新增了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安全港制度、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等内容。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自2019年施行以来,《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在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执法规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其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有必要对《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规定》中指出,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算法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则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也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据了解,如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一经查实,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如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则将被处以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还指出,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申请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罗列了行业协会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以及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据了解,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外,目前市场监管总局还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多项反垄断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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