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的效力

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97条规定,新增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为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

二、提存的成立与效力

571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多多有话说】

本条在原合同法中未规定,借鉴了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第25条。

提存成立的标志是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交付给提存部门。

提存的效力:在提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是债务人,标的物送至提存部门并办理提存手续后,则变为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

三、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57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04条相比,新增了本条的但书规定。

1. 债权人对提存物享有领取权。但有例外情况,相当于扣押债权人享有权属的提存物作为担保,实务中这种情况较少。

2. 债权人提取提存物权利的时限,5年。该时间是最长的除斥期间,领取权消灭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本条新增了两种情况下的提存物的权属回转。

1.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属消灭,标的物的权属回转给债务人,享有领取回权。

四、免除

57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05条相比,增加了但书的规定,也即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拒绝权。

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也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不要式行为。

免除的要件:

1. 免除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告知;

2. 债权人必须具有对债权的处分能力,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就不得免除;

3.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免除的效果:债的关系消灭。主债权因免除而消灭,从债权也一并消灭;从债权免除的,主债权不受影响,但其他债务人不再负担已被免除的从债权。

关于拒绝权,可以形成一个有意思的推演。如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行使拒绝权。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依然拒绝;提存机构要求债务人取回提存物,债务人也不取回,最后提存物收归国有。

五、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09 条相比,扩大了金钱债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的范围,原合同法只规定了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金钱债务,没有规定其他金钱债务。那么导致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其他金钱债务的债务人需承担的继续履行责任的只能类推适用。本条把过去仅仅一两件金钱债务扩展到所有的金钱债务。

六、定金

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15条相比,增加了定金生效的时间和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的规定。

定金的特征:

1. 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

2. 定金是典型的债的担保形式;

3. 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担保;

4. 定金的支付必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

七、定金罚则

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15条相比,增加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违约,违约的规则是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定金罚责的后果,不论违约的主客观原因。

八: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16条相比,增加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当违约同时触发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时,会发生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是定金条款,请求违约方承担其中一种违约责任,或者是给付违约金或者是执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九、债权人受领迟延

589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多多有话说】

本条为新增规定。

债权人拒绝受领有两种形式:

1. 放弃债权的拒绝受领。该形式是债权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处分权,该行为合法,后果是债权消灭。

2. 行使受领权的拒绝受领。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给付不符合要求。因此拒绝受理。如果确实存在债务履行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当是合法行使权利,债务人应当继续适当履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则构成违约。

受领迟延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债务内容的实现需以债权人的受领为必要;

2. 债务人提供了履行。

3. 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不能。

十、与有过错

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120条只规定了双方违约,没有规定一方违约的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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