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22〕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公开披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住房公积金

2021年年度报告[1]

2021年,住房公积金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推动制度惠及更多单位和职工,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安全平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事项,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1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1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15个,其中,省直分支机构24个,石油、电力、煤炭等企业分支机构64个,区县分支机构27个。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416个。全国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4.51万人,其中,在编2.71万人,非在编1.80万人。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受委托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提取额20316.13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964.22亿元,未购买国债。截至2021年末,缴存余额81882.1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8931.12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3.25亿元,国债余额5.29亿元,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2]12942.48亿元。

(一)缴存。2021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416.09万个,实缴职工16436.0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3.88%和7.23%。新开户单位79.46万个,新开户职工2220.51万人。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比上年增长11.24%。

截至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224991.31亿元,缴存余额81882.1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4.89%、12.10%,结余资金12942.48亿元。

表1 2021年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地区

实缴单位

(万个)

实缴职工

(万人)

缴存额

(亿元)

累计缴存总额

(亿元)

缴存余额

(亿元)

全国

16,436.09

29,156.87

2,749.22

8.61

河北

7.80

山西

5.19

内蒙古

4.78

辽宁

吉林

4.53

黑龙江

4.35

1,943.10

江苏

1,542.41

2,603.33

浙江

1,023.35

2,067.02

安徽

8.12

福建

江西

5.58

山东

1,083.22

1,590.82

河南

地区

实缴单位

(万个)

实缴职工

(万人)

缴存额

(亿元)

累计缴存总额

(亿元)

缴存余额

(亿元)

湖北

9.55

1,040.17

湖南

8.20

广东

2,144.15

3,276.16

广西

6.59

海南

4.16

4.83

四川

1,337.39

贵州

5.93

云南

6.07

西藏

0.60

陕西

7.99

甘肃

3.67

青海

1.16

宁夏

1.12

新疆

3.94

新疆兵团

0.57

表2 2021年分类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单位性质

缴存单位

(万个)

占比

实缴职工

(万人)

占比

新开户职工

(万人)

占比

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5.54

9.75

城镇集体企业

4.78

1.15

1.47

1.30

外商投资企业

2.67

7.32

7.97

城镇私营企业及

其他城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9.99

2.40

1.81

2.76

其他类型单位

6.00

8.47

合计

图1 2017—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提取。2021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6611.21万人,占实缴职工人数的40.22;提取额20316.13亿元,比上年增长9.51;提取率[3]69.68,比上年降低1.10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143109.17亿元,占累计缴存总额的63.61%。

表3 2021年分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地区

提取额

(亿元)

提取率

住房消费类提取额(亿元)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额

(亿元)

累计提取总额

(亿元)

全国

河北

山西

地区

提取额

(亿元)

提取率

住房消费类提取额(亿元)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额

(亿元)

累计提取总额

(亿元)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图2 2017—2021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1.提取用于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

2021年,支持1353.9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1258.67亿元用于租赁住房,分别占当年提取人数、提取金额的20.48%、6.20%。支持1.00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4.23亿元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分别占当年提取人数、提取金额的0.02%、0.02%。

图3 租赁住房提取

2.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021年,支持4353.44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共计15327.17亿元,分别占当年提取人数、提取金额的65.85%、75.45%。

图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离退休等提取。

2021年,支持902.82万人因离退休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726.07亿元,分别占当年提取人数、提取金额的13.67%、18.34%。

表4 2021年分类型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提取原因

提取人数

(万人)

占比(%)

提取金额

(亿元)

占比(%)

住房消费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租赁住房

6.20

老旧小区改造

1.00

0.02

4.23

0.02

其他

1.12

0.56

非住房消费类

离退休

3.65

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46

1.73

出境定居或户口迁移

1.10

0.40

死亡或宣告死亡

0.21

0.42

其他

4.13

3.52

合计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

2021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10.33万笔,比上年增长2.50;发放金额13964.22亿元,比上年增长4.52%。

截至2021年末,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234.71万笔、125302.81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7.91%和12.5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8931.1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62%;个人住房贷款率[4]84.18%,比上年末减少1.13个百分点。

表5 2021年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

地区

放贷笔数

(万笔)

贷款发放额

(亿元)

累计放贷笔数(万笔)

累计贷款总额

(亿元)

贷款余额

(亿元)

个人住房贷款率(%)

全国

9.42

5.39

河北

9.65

山西

8.07

内蒙古

6.29

辽宁

吉林

4.10

黑龙江

4.58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6.89

江西

7.19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6.79

海南

1.93

7.30

四川

贵州

7.05

云南

6.01

西藏

1.01

陕西

8.41

甘肃

5.03

地区

放贷笔数

(万笔)

贷款发放额

(亿元)

累计放贷笔数(万笔)

累计贷款总额

(亿元)

贷款余额

(亿元)

个人住房贷款率(%)

青海

1.73

宁夏

1.35

新疆

9.33

新疆兵团

1.37

8.51

表6 2021年分类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

类别

发放笔数

(万笔)

占比

金额

(亿元)

占比

房屋类型

新房

存量商品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0.24

0.08

9.11

0.07

其他

3.17

1.02

1.09

房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含)以下

90至144平方米(含)

144平方米以上

8.60

9.18

支持购房套数

首套

二套及以上

贷款职工

单缴存职工

双缴存职工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

0.66

0.21

0.32

贷款职工年龄

30岁(含)以下

30岁—40岁(含)

40岁—50岁(含)

50岁以上

5.23

4.39

贷款职工收入水平

低于上年当地社会

平均工资3倍

高于上年当地社会

平均工资3倍(含)

4.27

5.23

图5 2017—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近年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工作以贷款回收为主。2021年,未发放试点项目贷款,回收试点项目贷款2.36亿元。

截至2021年末,累计向373个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累计回收试点项目贷款868.90亿元,试点项目贷款余额3.25亿元。369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82个试点城市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四)国债。2021年,未购买国债,兑付、转让、收回国债5.96亿元;截至2021年末,国债余额5.29亿元。

三、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

(一)业务收入。2021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2588.27亿元,比上年增长11.72。其中,存款利息436.21亿元,委托贷款利息2142.13亿元,国债利息0.25亿元,其他9.67亿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1326.25亿元,比上年增长10.18%。其中,支付缴存职工利息1186.74亿元,支付受委托银行归集手续费28.74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9.07亿元,其他41.70亿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26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3.37%;增值收益率[5]1.63%。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6]307.47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21.49亿元,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835.83亿元。

截至2021年末,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789.71亿元,累计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5533.09亿元。

表7 2021年分地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

地区

业务收入

(亿元)

业务支出

(亿元)

增值收益

(亿元)

增值收益率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亿元)

提取管理费用

(亿元

提取公租房

(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亿元)

全国

1.63

1.72

1.96

4.89

1.36

2.50

3.60

河北

1.64

3.04

7.64

山西

1.77

5.32

3.27

内蒙古

1.62

3.65

地区

业务收入

(亿元)

业务支出

(亿元)

增值收益

(亿元)

增值收益率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亿元)

提取管理费用

(亿元

提取公租房

(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亿元)

辽宁

1.62

4.76

吉林

1.37

6.33

3.34

9.45

黑龙江

1.57

0.90

3.05

1.93

1.66

江苏

1.48

7.53

浙江

1.57

4.60

安徽

1.57

3.73

3.57

福建

1.30

5.33

1.53

江西

1.74

2.87

2.76

山东

1.63

0.00

5.93

河南

1.61

4.84

湖北

1.72

8.30

7.35

湖南

1.77

3.97

6.49

广东

1.67

7.41

广西

1.62

3.94

3.00

海南

8.45

1.98

6.16

0.75

3.36

1.39

1.58

3.06

四川

1.74

6.61

贵州

1.45

1.20

2.39

云南

1.54

0.31

5.34

西藏

7.89

5.83

2.05

0.56

1.23

0.08

0.74

陕西

1.51

4.09

4.51

甘肃

1.43

1.01

3.83

青海

4.96

7.43

2.06

3.41

0.62

3.40

宁夏

6.34

5.16

1.39

0.10

0.76

4.30

新疆

1.67

1.71

2.42

新疆兵团

5.65

2.53

3.12

1.97

1.34

0.26

1.53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实际支出管理费用114.11亿元,比上年增加2.83。其中,人员经费[7]59.61亿元,公用经费[8]11.40亿元,专项经费[9]43.11亿元。

四、资产风险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7.34亿元,逾期率[10]0.0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769.02亿元。2021年,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40.07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1年,试点项目贷款未发生逾期。截至2021年末,无试点项目贷款逾期。试点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48亿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群体进一步扩大。2021年,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50.72万个,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108.40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持续增长。

图6 2017—2021年实缴单位数和实缴职工人数

缴存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占52.14%,比上年增加2.10个百分点,非公有制缴存单位职工占比进一步增加。

图7 2017—2021年按单位性质分缴存职工人数占比变化

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工占比达76.85%;非本市职工1333.10万人,占全部新开户职工的60.04%。在6个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城市,共有7.29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92亿元。

图8 2021年按单位性质分新开户职工人数占比

(二)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

有效支持租赁住房消费。2021年,租赁住房提取金额1258.67亿元,比上年增长5.90%;租赁住房提取人数1353.93万人,比上年增长10.40%。大力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支持1.00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4.23亿元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个人住房贷款重点支持首套普通住房。2021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中,首套住房贷款占85.76,144平方米(含)以下住房贷款占91.40%,40岁(含)以下职工贷款占75.88%。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1]15.27%。

图9 2021年按收入、套数、面积、年龄分贷款笔数占比

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12]22.16万笔、892.18亿元;截至2021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127.34万笔、4477.40亿元,余额3223.81亿元。

(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持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2021年,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占当年分配增值收益的66.08%。2021年末,累计为公租房(廉租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5533.09亿元。

图10 2017—2021年增值收益分配占比

(四)节约职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低1.05—1.4个百分点,2021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期内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13]支出约3075.4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可节约利息支出约9.91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要求,以租购并举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为工作目标,推动相关工作。

(一)稳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6个试点城市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存使用机制和精准高效的服务方式,多措并举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稳业安居。截至2021年末,试点城市共有7.29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持续推动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2021年,将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列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实现了“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个事项“跨省通办”。各地扎实开展“三个一百”(创建百个“跨省通办”示范窗口,讲述百个“跨省通办”小故事,开展“百名城市中心主任零距离真体验”)活动。2021年,全国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全部完成“跨省通办”工作任务,共为“跨省通办”业务设立6460个线下专窗和1364个线上专区,办理“跨省通办”业务2338万笔。

(三)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

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上线运行,全国统一入口、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的线上服务渠道建设加快推进。缴存职工可通过小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账户资金跨城市转移接续,全国34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全部接入。截至2021年底,累计5073.08万人通过小程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办理跨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55.23万笔、转移资金累计57.19亿元。所有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缴存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渠道更加多样化,其中,2021年12329热线服务4059.97万次、短消息服务10.21亿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务院客户端向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3.07亿次。

(四)建成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

落实“互联网+监管”的要求,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丰富和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并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实现线上动态监管。建立联通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协同机制,推动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跨区域住房公积金信息协查共享、业务协同联办工作机制,让缴存职工办事更加高效便捷。

(五)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

推行线上线下监管相结合,开展现场监管,强化内审内控和贷款管理,个贷逾期率在较低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规范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属地化管理取得新突破。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体检评估机制,初步形成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在4个省份6个城市完成试评价工作。形成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进一步强化全系统服务意识,方便广大群众识别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六)工作宣传和文明行业创建取得积极成效。

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三十周年为契机,2021年,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网、中国建设报、建筑杂志社等媒体开展了系列宣传采访活动,集中展现了制度在提升服务、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成效,宣传报道了制度在促进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支持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2021年,全系统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共获得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行业、窗口)243个,青年文明号110个,工人先锋号36个,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23个,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4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975个,其他荣誉称号723个。

注释:

[1]本报告数据取自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披露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及各地报送的数据,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报告中的部分数据进行了修正。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不作机械调整。指标口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建金〔2015〕26号)等文件规定注释。

[2]结余资金指年度末缴存余额扣除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和国债余额后的金额。

[3]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4]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5]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6]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如冲减往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则按负数统计。

[7]人员经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8]公用经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9]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1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1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全国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2]异地贷款指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用本市资金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13]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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