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法师曾有一副对联,内容如下:
“势可为恶而不为,即是善;力可行善而不行,即是恶。”
这幅对联,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法律方面的事情,其一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其二是刑辩律师的法律援助。
01
何谓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有能力也有条件继续犯罪,但是因为主观上的原因不愿意继续犯罪,按照王阳明的说法,说明这家伙仍然不缺乏良知。
按照李叔同的说法,他就属于“势可为恶而不为”,这就是善。
所以说,行善并不难。
佛家也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有人对此特别有不同看法,为什么坏人成佛就那么容易,只要放下屠刀就可以,哪怕之前无恶不作,杀人如麻。
实际上,并非如此。
因为“浪子回头金不换”,世间事都是有惯性的,坏人干坏事也是有惯性的,能够悬崖勒马遏制惯性,足以说明本质并没有坏彻底。
能够在恶从胆边生,坏事干得正起劲时,及时刹车,中止犯罪,说明良知未眠,仍有可救,显然属于善的范畴。
02
法律援助。
作为律师,都是多年苦读考过资格证的,法律知识基本没有问题,又经过多年时间磨练,办案技巧也无话可说。
那么,问题来了——
有法律知识,又有办案能力,此时遇到一个需要法律帮助又没有支付能力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要不要进行法律援助?
多数人会选择援助,但不排除一小部分人,觉得无利可图,坚决不办理该类案件。
这就涉及到弘一法师说的那个问题——“力可行善而不行,即为恶。”
有能力行善,却因为无利可图而拒绝行善,那就是不积德,就是一种另类的恶。
人与人的最根本区别,有时不在于能力的大小,而在于思想的宽度,究竟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是为自己”,还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哪怕只是“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也好过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的那种人。
03
人生不过百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
偶尔走得匆忙点,很可能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就直接赤裸裸的来赤裸裸的走。
所以,还是刘备那句话——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总之,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有时,不孜孜以求,反而可能得到更多。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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