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我耍流氓!”辽宁丹东,一位居住在振兴区某社区的93岁老人,在社区门口被发现上吊自杀。那么老人为何会这么想不开呢,而且还要选择在社区门口自杀呢?据附近居民称,老人并不是家庭原因所致,而是老人到社区开通行证明时,被人说他“耍流氓”后,一时想不开所致。

原来,事发前老人因病在医院做过手术,手术后身体恢复得还不错。但是要按时去医院开药。因为疫情原因,老人去医院拿药前,要先到社区开通行证明。可不曾想,社区工作人员对老人是不是要去医院取药,产生了质疑。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做过手术的,老人决定把手术时留下的刀口,展示给工作人员看。由于老人刚做完手术,且已93岁高龄,所以老人的动作不是很麻利,结果老人因裤子没系好,导致裤子一不小心滑了下去。

社区工作人员见状,随即就说老人是在“耍流氓”。老人回家后,觉得自己一辈子都没做过坏事,在临老时,却被人扣上了耍流氓”的帽子。老人觉得这是奇耻大辱,于是选择在社区门口上吊自杀身亡。以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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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街道办也回应称,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要以警方通报为准。

1、真是不可思议!那些工作人员家里没老人么?老人家不懂,你们这班人也不懂可以通过看病历,甚至打电话到医院核实,来分辨真假么?

难道老人要去医院看病拿药,都要先脱衣服裤子给工作人员展示一下伤口,才可以证明是真的?太过分了!这种工作态度,值得商榷!

2、从案情来看,如果警方调查取证后,确定老人是自杀的,那么这些羞辱过老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家属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法的方式,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因不能举证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家属想维权,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过错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就会因败诉而无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3、《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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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即便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还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家属要能够举证证明,老人的死与对方的羞辱言论具有因果关系。强调一点,即便能够证明,对方也不是负全责,因为法官会因老人自身也存在责任,而减轻对方的相应责任。

最后,私以为,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每一位前来开证明的人,都要严加核实。这一点,没错!但是,如果不能变通或者官僚主义,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那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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