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合理工作任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由此可以看出,合理地安排劳动者的工作量,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二、合理劳动定额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除了劳动者应当尽到的尽职勤勉工作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对应当如何制定合理劳动定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制定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等问题,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民主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制定实施。但也同时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盲目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我们在劳动者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合理劳动定额时,也不能忘记了劳动工作量“合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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