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某药店内,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强奸案。男子代某与女子滕某相识于2014年,从那个时候开始,二人互生情愫,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之所以说二人的关系不正当,是因为二人都有各自的家庭,由于保密工作做的相当到位,一直到2020年,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双方的家庭并未发现二人之间的秘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正当的夫妻关系都存在七年之痒的说法,代某和滕某经过7年的“爱情”跋涉,似乎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滕某对代某的感情也起了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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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这种关系,在恰当的时刻,痴迷的一方应当学会放手,放过别人,也是给自己一条出路。得体地退出,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二人之间的秘密,也会被掩埋在时间的隧道里。
可在这烟火人间,遇到这种事的人,能明白这个道理的,本来就少,即使明白了这个道理,能够狠心放弃的更是少之又少,本案的男子代某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的教材。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滕某在自己经营的药店里午睡,正在睡的香甜的时候,滕某突然感觉有人在碰自己,滕某睁开眼睛一看,眼前一个熟悉的面孔正嬉皮笑脸的看着自己,这个人正是自己的老情人代某。
滕某正在睡得香的时候,突然被代某弄醒了,气就不打一处来,自己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但滕某却一点都不识相,扑到滕某身上想和滕某发生关系。
滕某一下子就火了,她将代某一脚踢开,刚好这时有人到药店里买药,滕某从床上下来给客人拿药,完事后,滕某坐在柜台前等着代某自行离开。
可上了发条的代某不仅没走,还在床上脱掉了自己的衣裤,等待着滕某向自己走来,二人便这么僵持着,一个极其讨厌的希望对方离开,一个焦急又愤怒的看着墙上的时钟数着一二三。
总会有种意外会打破平静,就在这个焦灼的时刻,代某床上响起了滕某的手机铃声,不管怎样,滕某的电话总是要接的,但滕某留了一个心眼,如果他到床上去取的话,就如同羊入虎口,太危险了,于是她示意代某将自己的手机拿出来。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代某一看,机会来了,于是佯装给滕某递手机,趁机抓住滕某的手就不放了,代某连拉带拽的将滕某拖到床上,滕某怒火中烧,强烈反抗,代某在气愤之下,扇了滕某两个嘴巴,但终因滕某的强烈反抗,代某想做的事最终没有做成。
气急败坏之下,代某将滕某的手机重重的摔在地上,然后扬长而去,留下孤单的滕某坐在地上不停的哭泣。
第二天,代某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二人的关系正式走向决裂。二人之间长达7年的不正当关系也随之浮出水面,这对双方的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爆炸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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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代某的家属忍痛赔偿滕某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滕某的谅解。
毫无疑问,代某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虽然滕某自愿与代某保持了7年之久的男女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代某就可以为所欲为,在滕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代某依然是涉嫌犯罪的。
但代某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代某的犯罪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代某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代某在检察机关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代某家属赔偿滕某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滕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给予以上事实、理由,检察机关给出了有期徒刑1年9个月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在有期徒刑1年9个月的基础上,认为代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判处代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代某花了12万元,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争取到了一个缓刑的判决结果。
最终的结局是,自己花了钱,暴露了情人关系,背负了犯罪记录,是财产、名誉、子女就业等各方面的全方位受损,可谓代价惨重,你们说,这又能怨谁呢?
在以后的日子里,代某与滕某又该如何相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