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8岁大妈中午躺在地库的入口坡道睡觉,被碾压致死。车主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起诉。您怎么看呢?

这件事儿的判决结果还没出来,但随着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争议性太大了!我们先来回顾。去年的9月30号中午12点半左右,河南汤阴县的张先生驾车回家,像往常一样,进了小区后,张先生径直向地下车库开去。90度转弯右转,上个小坡识别车牌,抬杆儿。过杆儿后,顺着下坡往里面开,这套动作张先生驾轻就熟,因为他已经入住了两年。突然他听到有人在车后高声喊“撞人了,你别走”。赶紧下车的张先生,看见他的右车轮压过了一位老太太的身体,赶紧报警,因为老太太还有生命体征。

后经调查得知,被碾压的老太太张某某是物业临时聘用的清洁工,在事发前8分钟,张某某和另一位同事,在车库通道距离入口大约5米的地方铺上了编织袋,接着就躺下休息了。

清洁工张某某救治无效身亡后,张先生在同年10月被批捕。一个多月后,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先生提起公诉。直到今年的4月开庭审理,不仅引发了律师间的激烈讨论,更是激起了网友的唇枪舌剑。这究竟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死”?

张先生的家属一直以来的态度就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此,他们自行开展了模拟实验:在相似的时空环境下,他们把沙包放在了清洁工张某某午休的地方,结果不知情的多位业主都碾过去了。家属们还找来几位技术和经验都更好的从事代驾的司机师傅来模拟,但他们都没看见沙包。

不仅如此!警方在案发后也开展过侦查实验,放了俩模特假人在清洁工张某某午休的位置,结果发现车辆因为入口前有个小上坡,车子前引擎抬高,遮挡部分视线,以至于在抬杆儿至车辆下坡时,都没能发现假人。

据此,有律师提出,最关键的就是事故是不是“应当预见”。怎么解释呢?这里要先从意外事件和过失致死的两个相同点说起,1,造成了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都没有预见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这个“没有预见”,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还是不可预见,就是司法要论证的重点、难点。

也有律师认为,基于以上两个实验,如果还判定为“应当预见”,那就对老百姓的能力要求太严苛了。更有律师举例2010年宣判的一例,王某驾车进入银行地下车库撞死躺卧在入口处的赵某,法院认为存在视觉盲区,出乎意料,判无罪。

网友们更是质疑:死者为大,但家属难道不应该向物业公司追责吗?虽然是临时工,工作规范和要求,就可以忽略吗?由此造成的意外,物业公司的过失在哪里?一味追究驾驶人的责任,真的合理吗?对他来说,也是无妄之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