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岁男子高空抛物砸死人,不用担责?错!”山东青岛,67岁的韩某从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落的一沓A3纸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发现,这件事的始作俑者竟是不满16岁的学生韩某某。高空抛物本是犯罪,可本案却因韩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不予立案。(案件来自: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对此,很多人表示,即使不满16岁,也足以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给他定罪判刑呢?细看这个案件,我们发现,韩某某并非在家里抛下A3纸,而是在培训机构自习的时候干的这件事。他先是从写字楼的23层扔下了一卷卫生纸,随后又拿起重达8斤、装有400张A3纸的一摞纸扔了下去。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韩某的儿子对目前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申请了复议,尤其是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猜测:会不会有人在背后唆使韩某某干这个事情?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时至今日,虽然刑事责任年龄已经进行了轻微调整,但这种调整并不是根本性的:14周岁对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周岁从事特定犯罪经过核准可以追诉。
总有人说,现在的小孩子早熟,他能意识不到自己在剥夺他人生命?他能意识不到放火的危害?其实,在这里会有很多个为什么,毕竟很多活生生的案件都在向我们讲述不是所有孩子都是“天使”,有的真是“魔鬼”。
可是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中只是进行了轻微的修改,而不是大刀阔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比如12岁就必须对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责。原因很简单,还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保护,给予机会,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设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左右;而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和我们差别不大,以14岁为界限;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以15岁为划分,比如芬兰、挪威icon等。
所以,并不是我们国家的规定特殊。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很常规的。你能说,哪些国家的孩子比我们成熟得晚?众所周知,欧美国家的孩子可能更加早熟,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特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本案中,韩某某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行为很恶劣,危害性很大,但这个罪名不属于14岁以上就要担责的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反过来说,不承担刑责不意味着没有法律责任!韩某某的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有侵权的故意,有侵权的行为,发生了损害结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本案中,可能还有一个责任主体,就是培训机构!在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培训机构有责任监管好学生,避免发生这样的侵权事件。韩某某在“自习”,是否属于培训机构的责任范围,还要看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情况。归根到底,侵权人是韩某某,培训机构只是补充或者连带。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多少岁合适?12还是14还是16?怎样惩戒不被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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