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方便读者,直接分条列示2022版反垄断法,修改部分重点标注,前后修改内容相同或相关性很大的,只列示一遍。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新增鼓励创新,与人民日报当初评价互联网巨头的话不谋而合:“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才让人更加心潮澎湃。”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读:中国在世界上最大的优势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党的领导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要基础前提。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解读:整条新增。在制定经济活动相关规定时,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可以理解为风控前置原则。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解读:整条新增。在近年对互联网平台多次处罚后,直接新增立法限制互联网龙头平台的垄断行为,保护广大中小企业,进而实现百花齐放。
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解读:明确提出运用行政执法与司法两种方式高效解决垄断问题,并强调二者的衔接性。
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解读:专人专责,才能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五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解读: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用词更专业。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解读:增加举证机会,适用更加灵活,做到保护企业的同时尽量做到不伤及无辜。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解读:自己不实施垄断行为,但帮助他人实施的也要禁止。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解读:有时候量化标准可能会被想要故意实施垄断的企业钻空子,所以,新增未达到标准的申报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解读:整条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中止情形。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解读:整条新增。国计民生事关重大,坚决不允许出现垄断行为。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解读:整条新增。反垄断法重在公平,当然要避免行政机关实施帮助垄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解读:将外地经营者修改为经营者,新增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不仅要保护外地经营者,所有经营者都要保护,同时,除招投标外,也要保护其他经营活动。扩大了保护范围,体现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解读:新增或者变相强制。加强对外地经营者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解读:新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仍然为了加大对守法经营者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
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新增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积极响应《民法典》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解读:整条新增。执法需要相关单位、个人的配合,新增本部分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第七章:法律责任。
整个法律责任章节大幅提高处罚力度、新增个人责任、引入企业信用惩戒机制、并增加了刑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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