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了,我要报警!”近日,中科院上海有机所内,发生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据报道称,一女子因为有同学经常发现,私人物品有被他人动过的痕迹。而且还发现,杯子里时常有脏东西。于是女子便留了个心眼,遂买来监控,并偷偷安装在隐蔽位置。

网传中科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 已被行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网传中科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 已被行拘

果不其然,女子随后从监控发现,一名男子趁无人时,竟在做出不耻行为后,遂将男性特有体液,放在杯子中。女子发现这一情况后,觉得非常恶心,于是立即报警求助。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能够在这种单位上班,都是高学历人才,但是,事实证明“学历与品行并非划等号”。

也有网友感叹道,男子寒窗苦读十几载,一路走来,想必也不容易,结果却因这种令人不耻的行为,栽了跟头,实在令人惋惜,毕竟这种单位,一般人还真进不去。

还有网友好奇问道,拘留该男子适用的是哪条法律?

其实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法,讲究的都是主观观相一致原则。就本案而言,男子的所作所为,其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的,而其行为上就是属于随意骚扰他人、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法律应当评价为寻滋滋事。

对于此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种,一种是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需要刑事处罚的,另一种情况是警方认为,尚未构成犯罪,即适用治安处罚情节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实,不论男子最终有没有被警方认定为情节较重的。私以为,都已不再重要,因为也就是早几天出来的区别而已。

最重要的是,男子已经人设崩塌,其未来的路在何方,才是他更需要马上考虑的。毕竟,即便他没有被开除,他的前途也会因其这次违法行为,而受到严重影响。其实这也是他目无法纪的代价之一!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