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在被告开发注册并运营的“Hxxx海外购”APP上购买了一款P品牌相机(含镜头)。但原告收到的涉案产品镜头型号和与被告提供的商品信息不符,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被告主张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购的委托关系,被告仅是提供境外购物网站信息的服务商,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介绍涉案商品时提供了错误信息,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不服上诉,仍坚持双方为委托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没有明确其提供的是“代为购买”的服务,仍然称其为销售境外商品的购物网站。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上诉人网站上经过上诉人编辑的境外商品的中文信息,消费者的下单、支付均在上诉人网站内完成。

上诉人向国内消费者提供境外商品信息,是一种主动销售行为,在“代为购买”的委托关系中,代购者是被动接受客户指定的商品信息后再去采购相应商品,二者在行为模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提供了错误信息,并导致被上诉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销售欺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境内购物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境外商品信息,并由消费者在网站内下单购买,网站主张双方系委托购买的代购关系,消费者主张构成买卖关系。此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裁判观点

境内购物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境外购物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并由消费者在境内购物网站内下单购买,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境内购物网站主张双方系委托关系,理由不成立。消费者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内购物网站对消费欺诈行为三倍赔偿,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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