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以注销、解散公司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付补偿金,真的可行吗?

最近接到一些咨询,认为只要把公司注销了就不用赔钱。事实真是如此吗?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注销的,那么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乍一看确实算合法解除。

毕竟公司决定解散是自由的,司法无权干涉。但是一旦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这逃不了。因此,这样的做法仍没有解决支付补偿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说到这里,笔者想起在2020年9月还发生了一件更奇特的事情。

山东青岛一女子入职3个月便怀孕休产假,老板无力供养选择注销公司重新招人。

那么由此便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 用人单位选择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女职工能否主张三期工资以及待遇?

女职工的三期是否受到保护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纵观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制度,目前仅有《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予以了规定。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在解散、破产过程中,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应当预提留。

其他地方是否能得到支持是个未知数。不过在国家鼓励生育保障生育的情况下,这份条例极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除此之外是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非也。

倘若仲裁员以及法院经审查查明,公司注销违反法律规定,譬如没有有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没有合法的决议,那么很可能会认为构成违法解除。毕竟,在审查公司调岗、公司搬迁、公司规章制度时,裁判者会审查公司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程序以及是否具有针对性。倘若不满足其一,仍有被判违法解除的风险。

此外,老板选择注销或解散公司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这一点,笔者在《》一文中予以提及:劳动者可以将股东作为被申请人,直接要求老板承担责任。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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