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绝对渣男啊。一次两次,给你机会了,不会好好商量吗?还打人,必须严惩”福建漳州发生一颇为荒唐的案例。一男子在路上偶遇一名妖艳女子,认定其为KTV的服务人员,便上前言语调戏。遭到女子反怼后,男子竟然得寸进尺上前对女子动手动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今年1月的一天,男子林某骑车路过某门口小巷时,瞥见穿着短裙的女子令某。停脚看了几眼后,林某觉得令某是KTV的小姐,便产生调戏之心。
接着,林某骑车上前追赶令某,将要靠近时,林某故意发出“呼”的一声,吓得令某一哆嗦。见是陌生男子,令某当即说了句“神经病”。听到这个话,林某非常生气,又打量了下令某,想占令某的便宜、顺带给令某长点教训。之后,林某尾随令某来到某住宅小区的一楼大厅。
见四下无人,令某又在等电梯,林某突然靠近,用双手使劲摸了令某的下半身。见林某如此无耻和张狂,令某又说了句“神经病”。准备逃走的林某听到后止住脚步,返过身来,又用双手触碰令某上半身的隐私部位。令某反抗之后,林某竟然殴打其头部、脚踢其腿部。这时,林某隐约觉得大厅有人经过,便赶紧逃离了现场。令某报警后,林某目前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提起公诉。真是太气人了!光天化日之下居然做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必须予以严惩!
从林某的动作和动机看,他为追求刺激而追逐、拦截、殴打令某,涉嫌寻衅滋事。但由于林某接触令某的部位均是人体的隐私部位,林某的行为触犯特殊的《刑法》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追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施扣摸、搂抱等淫秽行为的罪行。本案中,林某调戏令某遭其反怼后,产生占其便宜的想法。之后,林某尾随令某趁其不备用力触碰其下半身的隐私部位,造成令某性羞耻心受到伤害,侵害了令某的性自主权。其后,令某又反怼林某,林某又对令某实施暴力,强行触碰其上半身的隐私部位。
林某的前述行为构成以暴力方法猥亵、侮辱令某,应该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处罚,而不是以寻衅滋事进行处理。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的事发地点在一楼大厅,随时可能有他人进出,这种情况下,事发地点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根据前述规定及事实,林某应该被从重处罚。但林某属于自动投案,投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另外,从民事角度看,林某从言语、动作侵扰令某,让令某十分反感和不快。林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性骚扰。成立性骚扰,林某就应该对令某承担侵权责任。像这样的案件,林某除了赔礼道歉外,还应该向令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林某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身心伤害已经造成,唯有对林某进行刑事处罚才有可能抚平令某受到的伤害。也希望令某尽快从伤痛中走出来,不能让这些宵小之徒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无论对方是什么人、从事什么职业,都不是我们伤害对方的借口。一旦越法而为,违法之人必定承受自己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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