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一审死刑!7月10日上午10时许,云南西双版纳,“南京大学生被害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被害人李某的24岁前男友洪某因犯故意杀人、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21岁男子张某、20岁曹某,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那么三人为何会对李某下毒手呢?

事情要从2020年说起,男子洪某因时年21岁的南京大学生李某提出分手,心生怨恨,遂产生了杀害女友的想法。同年7月月9日,洪某将李某诱骗至云南勐海县。随后指使两名来自江苏的男子张某、曹某也动身前往云南勐海,并将李某骗至某公园内将其残忍杀害后埋尸。

作案后,洪某还若无其事地陪同李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找已经失联的李某。事后为了扰乱办案民警的侦查方向,洪某又谎称是李某拿了其几万元并与其发生争执后,独自离开的。

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很快,办案民警就将洪某的谎言全部揭穿。并将身在南京的洪某、张某、曹某全部抓获归案。

在案件侦办过程,警方还发现洪某于2019年5月时,指使祁某在某度假区盗窃一台价值18000元的单目夜视仪。

2020年9月,当地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罪批准逮捕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曹某、张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祁某。

2022年1月28日,本案在云南西双版纳一审开庭审理,但洪某当庭拒绝认罪。7月7日上午10时许,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宣判前,洪某的父亲曾致电被害人李某的父亲,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支付高额赔偿金获得谅解,但被明确拒绝。对此,李某主动将民事诉讼15万元赔偿金降为10万元,并请求法院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18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虽然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江苏人,且盗窃案是发生在南京的。但由于杀人案案发地是在云南西双版纳,且最初受理本案的是云南,因此本案应当由云南的公、检、法的司法机关负责本案。

2、刑法第264条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千-3万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洪某指使祁某实施盗窃价值18000元的单目夜视仪,构成盗窃罪,由于二人系共同犯罪,因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二入以上共同预谋或实施犯罪行为,视为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需根据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洪某与曹某、张某在南京合谋后,前往云南实施杀害了李某的行为,因此三人系共同犯罪,故需为此共同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洪某是本案的发起人,其主观恶意较大于曹某、张某,因此法院对洪某从重处罚,故作出判处其死刑;判处曹某、张某死缓的决定。

意思就是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洪某主观恶意极深,且其罪行已经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适用死刑。

4、《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可在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算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判处死刑、死缓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即便被判处死刑、死缓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本案洪某、曹某、张某、祁某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从明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而且,只要有一人提出上诉,那么省高院就必须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没有人上诉,本案也要等最高法核准后,方能对洪某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对于执行死刑判决的,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执行。

那么大家认为,二审会维持原判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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