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陆柯言

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
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办法》还提出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明确了重点评估事项,具体包括:

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办法》还规定了数据处理者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情形应当重新申报评估。在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