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投稿、交流、推广、转载、加入知否卫监学习交流群请加微信zfwsjdzf

拍 案 惊 奇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2020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许昌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开展医疗美容专项监督检查,来到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

卫生监督员随机抽取了两份患者的手术病历:患者张某的手术病历中没有手术替代方案,患者李某的手术病历中也没有;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不完整,医师未签字……

进一步调查

病历问题无小事!执法人员随后提取了患者张某的病历复印件,张某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行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没有“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内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医师也没有签字。

另一位患者李某,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行双侧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病历中没有替代医疗方案。

卫生监督员现场对医师郭某进行了询问。郭某是该门诊部的主诊医生,也是法人代表。

张某和李某的病历为何不完整?

是患者的第二次手术,没收费,所以手术知情同意书也没有写全内容。

遇到了难题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发现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 不一致,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是“许昌XX医疗美容门诊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许昌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该如何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呢?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认资格。因此,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营业执照》认定资格。

最终,经合议,将当事人信息更改成“许昌XX医疗美容门诊部(许昌xxx医疗美容门诊部)”。

行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27 日,该案立案,经最终调查认定,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单位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合并以上各项,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480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整改。(该案办理时,还没有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自由裁量)。

2020 年 8 月 12 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 月 25 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9 月 4 日,该单位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10 月 9 日,递交整改报告,本案结案。

【监督君有话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实施多年了,还没有引起部分医疗机构的重视。病历书写一直是医疗机构的突出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书写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相关职责也作了详细要求。病历管理规范不只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疗机构自身的一种保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有力工具,因此,医疗机构要加强病历管理,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依法执业,方能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金鑫 王永锋 审校丨高启航 美编丨赵丽

(点击下方蓝色关键词,了解更多)

1.法律法规:||

2.医疗相关:||

3.文件:

4.标准:

5.查询:||

6.联系我们:编辑微信:zfwsjdzf

点击进入公众号,查看历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