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开发商打人了!”7月8日,广东珠海,发生一起开发商工作人员殴打女业主事件。据报道,年轻的袁女士攒够首付后,在一新楼盘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袁女士拎包刚入住不久,新房就出现漏水的情况。
袁女士随即向开发商讨要说法,多次未能得到处理后。袁女士只好报警求助,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袁某因多次寻求解决未果,随即说了句“无良开发商”。
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女士此言一出。啪的一声!与袁女士理论的男工作人员,一巴掌将袁女士,打倒在地。袁女士倒地后,嚎啕大哭!在场工作人员不但没有一人,上前搀扶袁女士,该工作人员还继续手指着袁女士,对其大吼。
看完视频后,有网友表示,本来对袁女士所说的,还半信半疑,看到他们如此对待一名女业主后,我彻底相信袁女士说的话了,这就是无良开发商,正常的不会做出这种行为。
据知情人士称,袁女士多次寻求解决未果后。这次去理论时,是先报了警的。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是在民警在现场附近的情况下,打人的。因此有网友质问道,到底是谁给开发商的勇气,敢如此猖狂的?
其实袁女士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按照珠海的房价,即便是首付加月供的购买方式,也是要攒数十万,乃至上百万,才能入住的。刚入住不久就漏水,凭谁都是接受不了。更何况多次反映情况,都不给解决呢?
换而言之,袁女士当时说出“无良开发商”,这句话是情有可原的。或者用网友的话来说,不想人家这么说你,就不要出现质量问题。即便出现了,也应当及时解决问题。
那么打人者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这名工作人员一巴掌下去,换来的至少是治安处罚。如构成轻伤,还将是刑事处罚。当然,还包括袁女士为检查身体、治疗等一切合理支出费用。
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责任吗?
由于工作人员是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时对袁女士实施殴打的行为,因此开发商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事后可向打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那么大家认为,这家开发商属于袁女士口中所说的那种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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