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张女士点了一份餐,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有疑似血渍的东西。张女士联系了店家,对方态度强硬地表示:这是红豆派里的馅。而张女士在检验后发现,这确实是血渍。
7月7日下午,张女士点的东西送到以后,和平常一样,打开外包装吃了起来。没想到在吃到一半的时候,张女士忽然发现,在包装盒的里面和外部周围一圈,都有疑似血迹的红色点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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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观察了一会,觉得是氧化了的血迹,顿时感到非常恶心,剩下的东西也没心情继续吃了。于是,她立马联系了店家。
而店家他们声称,这根本不是什么血渍,而是红豆派里面的馅,只是店员不小心将其沾到了夹子上,然后又沾到了食品的盒子上。而张女士则表示,自己怎么会连血渍都不认识呢?
店家态度却非常强硬地表示,如果张女士不相信,建议她直接报警处理。之后,张女士便选择了报警。警方和张女士来到该店的时候,店家的店员又一次拿出了红豆派做试验,与盒子上的红色污渍进行了对比。
经过仔细地对比,结果很明显,包装盒上的红色污渍和红豆派的馅并不一样。对此结果,商家并没有否认。
之后,张女士又发现,店里打包人员的右手上有一个新伤口,这更印证了张女士的猜测。然而,商家对此却一直沉默,并且拒绝沟通。
对此,张女士十分生气,她直接将包装盒送去对污渍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包装盒上的红色污渍确实就是血渍。然而,面对事实,该店家依然拒绝调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
该店家的包装盒上留有血渍,无法保证食品的安全,并在事发后也没有做到诚信告知张女士该红色污渍是何种物质,更没有承担责任,这种做法违反了以上法规。
对此,张女士提出,要对其所消费的金额进行十倍的赔偿,并且店家要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
然而,店家表示,只接受部分赔偿,仅对包装盒上沾到血迹的食品进行十倍赔偿,其他的消费金额都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张女士买到的食品包装盒上有血渍,作为消费者,有权向该店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一千元,所以应当直接为一千元。
目前,双方还未就此事达成一致的协议,张女士表示,她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进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满一千元的补足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