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提示,却等不来拒付
“普通”又“常见”的尴尬
如果在票据到期之后,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但是却没有收到承兑人的应答,承兑人的开户行也没有代替承兑人做出应答,那么持票人应该怎么办呢?
以上这个问题的出现率还是比较高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线之前,有很多逾期主体和其开户行都会出现这种现象。持票人是能够正常行驶票据权利的,可以向所有前手行驶追索权。
“提示付款待签收”情况下行使追索权,切记要注意承兑人的特殊操作!
赵伟喆律师认为,虽然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取得票据的拒付状态以及承兑人的拒付指令,但是,无论是新的司法解释还是目前的审判对于持票人对所有前手行驶追索权都保持支持的态度。
不过,在行驶追索权的时候,一定不能大意。因为票据到期若干个月之后,承兑人很有可能会再次进行拒付应答。
为什么,要注意承兑人的这一操作呢?
假如,你已经用追索权起诉了所有背书人,并将证据材料提交到了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注意到这张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承兑人在到期之后两个月做出拒付,你全然不知这个情况,并未在拒付后6个月内发起追索。如果法院正在排庭或者是受集中管辖的影响的话,开庭时间又排在拒付6个月之后,持票人会面临以下困境:
1-最新票面会变更成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2-没有权利向收款人和其他背书人进行拒付追索。
在这种情况之下,持票人有可能不再具备对收款人和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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