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某军在担任x市x区x乡政府乡长期间,在该乡x村的x汽配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征地补偿合同及征地补偿确认表上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同意加盖x乡政府印章,致使该项目虚增的附属物补偿款3353.49039万元,在x乡政府这个环节取得确认手续,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某军在接受x市x区监察委员会询问时,主动说明了自己在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合同、征地补偿确认表上加盖乡政府印章的情况。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某军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赵某军玩忽职守行为仅是造成经济损失的次要原因之一,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2、涉案经济损失已经被追缴或部分追缴,本案的损失数额应相应减少。

3、被告人赵某军在其职责范围内适当履行了职责,赵某军作为领导,不可能具体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

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又是家庭支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供述

在x拆迁的过程中,x乡政府没有作为征地主体参与进行,只是形式上参与,其作为当时的x乡长,在给乡政府和x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和征地补偿确认表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是在王某1给其打电话通知说书记知道并同意,自己也同意在两份文件上加盖乡政府的印章。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其是x区x乡x村的村委主任、x1公司、x2公司、x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开发x市x汽配装饰城项目时,在对x村征地补偿过程中指使袁某虚增附属物补偿款3300多万元的过程,以及安排袁某到x乡政府在征地补偿合同和征地补偿确认表上盖乡政府章的过程。

2、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刘某1申请开发x市x汽配装饰城项目期间要求其虚增附属物补偿款,后其与黄某、赵某1三人虚构49人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3534893.9元。2013年刘某1控制的x1公司和x2公司拍得x村土地后,申请x区财政局对前期土地整理费用进行清算,刘某1给x区x乡政府相关领导沟通后,安排其找到时任x区x乡政府王某1在《征地补偿合同》和《征地补偿确认表》上盖章。

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x乡政府的公章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由其保管,刘某1公司的袁会计找到其在《征地补偿合同》上盖过章,x村会计潘某找到其在《征地补偿确认表》上盖过章,两次盖章均向当时的书记李某、乡长赵某军汇报过,同意后才盖的。

4、证人张某1、彭某、赵某2证言,证明其没有见过2011年12月份x乡政府与x乡x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和征地补偿确认表,也不知道x乡政府加盖印章的情况,在加盖印章的过程中没有人向其核实过附属物补偿数额的情况,李某书记、赵某军乡长均没有向其核实过征地补偿确认表上附属物赔偿数额情况。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没有见过2011年12月份x乡政府与x乡x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和征地补偿确认表,也不知道x乡政府加盖印章的情况,没有人向其汇报过此事。

6、证人沈某证言,证明土地整理成本由征地部门、土地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征地部门为地方政府即x乡政府,其对这个工作没有经验,另外感觉到确实附属物补偿费的职责是征地部门的事,所以没有安置对这个项目的附属物补偿费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五、鉴定意见

1、x市x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共计拨付x1置业、x2置业宗地清算款71088614元。

2、根据x市x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计凭证,x2置业2013-55号宗地与x1置业2013-7号宗地属同一宗地,企业征收x村土地149.03亩,征地合计补偿48342472元。

3、根据x3商贸提供的《拆迁补偿及附属物发放汇总表(账面数)》显示金额合计40533761.50元,《拆迁补偿及附属物虚增发放表》显示金额合计33534903.90元,《拆迁补偿及附属物应发发放表》显示金额合计6998857.60元。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政府负责人,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但其在辖区内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其职责,致使相关企业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军玩忽职守的行为给国家造成3000多万元的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赵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军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他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