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王女士到某市场买45元1斤的河虾,她买了半斤花了22.5元,没想到回家一称,袋子重量就占了4.5元,可把王女士气坏了,一气之下,她把菜市场举报到了市监局。
王女士很喜欢吃河虾,平时都是在楼下不远处的某店买,很少去比较远的菜市场。可是这店家的河虾卖断货了,她只好去菜市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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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菜市场,王女士就受不了市场的味道,她直奔卖河虾的地方。她来到店家面前,问店员,河虾多少钱一斤,店员回答是45元一斤。她一听跟平时买的也一样,于是就让店员帮称了半斤。店员随手就拿了一个塑料袋,王女士一看,这个袋子又大又厚。
于是她就跟店员说,她不要这种袋子,她要薄的那种。可是店员很不耐烦地跟她说,他们这里只有这种袋子。王女士听了,心里很不乐意。
王女士付钱之后就拿着虾回家,回到家把虾倒出来,她感觉虾没有平时的多。可是她把虾一称,重量又没错。于是她明白了,猫腻就出现在这个袋子上, 于是,她把虾倒出来,单独称袋子,不称不知道,一称下一跳。
这个袋子就有一两多,也就是袋子就花了4.5元,她花了22.5买了18元的虾。她越想心里越不舒服,于是把袋子拿回去,要店家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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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质问店员,为何袋子就有一两多重,这不明摆着让顾客花4.5元买一个袋子来装虾吗?王女士说,用这样的袋子来装虾,实际上就是变相的缺斤少两,她要求店员退回4.5元。
可是店员竟然跟她说,她就是来无理取闹,因为在这里,他们一直都是用这种袋子来装虾,从来就没有人拿袋子来退钱的,这是他头一回看到,于是他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
王女士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她决定让更多人知道这里的猫腻,她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员解释,他们这里都是用这种袋子,因为这种袋子比较厚,可以防止河虾扎破袋子。
因为河虾本身是活的,如果用薄的袋子,就容易扎破,到时候水漏出来,一个是把虾提回家不方便,一个是袋子被扎破,装不了水,虾没到家就活不了,到时候买虾的人又回来找他们麻烦。
对于袋子重量的质疑,店员表示,他们一般在称完虾之后,都会抹去零头,相抵袋子的重量所花的钱。王女士买的虾之所以没有去掉,主要是她买得太少了,去掉零头,他们就没有挣头了。
对于店员的说法,王女士也不认可,这一次是她比较较真过来要他给个说法,但是大家来买东西,很少会注意袋子的重量。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他们花了几块钱买一个袋子装虾,这实在是不合理的。
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不踩这个坑,也为了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于是她把这种情况反映到了市监局。
他们表示,对于市场所用的袋子,只要符合卫生标准,那么就不违反规定。但是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这袋子实际是变相的缺斤少两,他们表示,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王女士买河虾,花了22.5元买了半斤,而袋子就占了4.5元,像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变相的缺斤少两,对于缺斤少两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去解析?
1.王女士花了22.5元买了半斤虾,实际上袋子占了一两多,也就是她花了半斤的钱,实际上是买了三两多的虾,这种情况属于缺斤少两,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王女士花了半斤的钱,买了三两多的虾,也就是店员卖的虾重量是不足的, 因此店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如果消费者面对缺斤少两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而经营者又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的情况下,消费者该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提起诉讼。
一般消费者遇到缺斤少两的的情况,却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上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由于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如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参照此法规,由于王女士所买的半斤河虾,店家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在店家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情况下 ,店家应当赔偿王女士500元。
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就有缺斤短两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要勇于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