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现在有哪些地方可以用?

答:全电发票试点范围:

于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即发布公告称,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及呼和浩特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下称全电发票)。

后于2022年3月后,又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如下:

1.广东省(不含深圳)

2022年3月29日发布,4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4月19日发布,4月25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3.上海市

2022年5月19日发布,5月23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

目前受票范围具体如下:

自2022年6月21日起:

1.上海市

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2.内蒙古自治区

接收由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3.广东省

接收由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4.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浙江省、四川省、深圳市仅作为受票方。

自2022年7月18日起:

5.江西省仅作为受票方。

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3.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简称纸质专票)

4.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简称纸质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