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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版头条》在近几年中,持续关注河南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贝莱特空调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过卧龙区和南阳中院二审后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南阳中院又指派西峡县法院审理,西峡县法院的审理结果再次被南阳中院撤销发还重审。有关案件的相关报道,大家可以在网络检索,本文不再赘述。今天和各位网友探讨的是案件两次发回重审后,就新出现的一个“插曲”进行讨论,讨论并非妨碍司法,我们始终相信西峡县法院一定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头版头条》从贝莱特方面获悉,南阳海昌房地产公司在法庭审理期间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大致的意思是申请对西区因空调设备更换带来的损失进行鉴定。为此,《头版头条》联系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均表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就本案而言,西峡县法院肯定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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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法律界人士分析,从目前案件的进展分析,海昌房地产方面提出的申请均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任何一款,法院在没有法律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会扩大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对公权力的“法无许可不能为”的约束。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海昌房地产所谓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那要等到双方的案件出了判决才能知道,如果真是贝莱特公司造成的,那申请鉴定损失并要求赔偿无可厚非,但如果损失不是贝莱特公司造成的,那申请损失和本案就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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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个由德州经开法院合并到西峡县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阐明的是,该案是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先起诉南阳海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1000多万元,南阳海昌公司提出是因水量不足导致不能满足使用才没有付款,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就善意提醒过,并且合同约定了如水源不足地质情况发生变化,贝莱特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贝莱特方面有关负责人说,案涉工程经权威机构鉴定合格,海昌公司因此已经争取到了国家节能补贴,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地质变化导致的原因,同时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司法造价鉴定,并出报告。

上述负责人称,贝莱特公司是经海昌公司同意后空调系统部分(西区)改为空气源热泵,改造已完成并有改造后的质量验收报告。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受理了这样的申请,无疑是把自己带入舆论旋涡,民众不得不怀疑法院在没有审理结束就预知了结果,或者说没有审理结束就变相宣布了结果。

曾关注该案的资深媒体人张春法先生在接受《头版头条》访问时表示,西峡县法院在以往的案件中,没有发现有把自己放到火上烤的先例,这次也不会这样揣着明白装糊涂,如果真的事与愿违,那案件就不是案件本身那么简单了。

(文/徐耀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