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灵猫?
贵吗?
小麂又是什么?
能吃吗?
nonononono~~~
切记野生动物不能买卖!不能吃!
这不,明溪就有三人因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刑。该案系明溪县首例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张某甲(化名)使用尼龙绳、树棍在其种植水稻的农田边设置4个绳套陷阱,陆续捕获野猪、“野猫”、“山羊”、果子狸、“野兔”等野生动物。张某甲将野猪、“山羊”宰杀烹煮后,供全家食用。
张某甲还将宰杀好的“寒鸡”、果子狸、“飞狐”、“泥猪”等12只野生动物出售给经营土特产店的邓某,邓某食用了其中1只果子狸,其余的野生动物邓某转手出售给张某乙食用,赚取差价148元。
经鉴定,确是陆生野生动物
小灵猫
野猪
小麂
小麂
经鉴定,被猎杀的“野猫”竟是小灵猫,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2000元。“寒鸡”则是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5000元;其余“猎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每只价值500元至3000元不等。
公开审理
7月13日,明溪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开展“林区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胡坊镇农贸市场,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地几百名村民前来旁听。
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现场释法说理,三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其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
最终,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张某乙拘役;同时,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4920元,并在三明市级及以上媒体发表致歉声明。
点此了解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点此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案释法基层行”
普法活动
在当天的庭审活动前,县检察院与县依法治县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林业局等单位联合举办“以案释法基层行”普法活动,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法条、典型案例等,进一步增强群众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 稿│第二检察部
编 辑│林 雪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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