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男子购买了一辆二手半挂车后,却发现该车行驶证上去年的年审记录,是假的。事后男子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但销售方却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男子的全部诉求。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郭先生原来是某公司的货车司机,他很努力,因为他要攒钱,购买一辆属于自己的货车,来帮客户拉货。这样他就可以赚取更多的酬劳。
郭先生攒够钱后,通过朋友介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处,支付34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半挂车。
可郭先生刚使用两个月,将车开去年审时,车管所发现行驶证上去年的年审记录,是假的。意思就是说,这辆车去年根本没有年审,行驶证上的年审记录是个人私自印上去的。
郭先生随即向康先生讨要说法。康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先叫郭先生把车停好,给他几天时间核查清楚。因为康先生说,之前他将这部车租过给第三人使用了一段时间,当时是对方拿去审的。因此其需要时间调查清楚。
但郭先生并不认同对方的说法,随即以受到欺诈为由,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
本案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郭先生作为原告,其负有举证责任。
郭先生拿出购车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举证称,当时合同明确说明该车是手续齐全,且车辆每年都有年审的。
随后郭先生又拿出被车管所指出,去年的年审记录系私自印在行驶证的年检页面上的相关证据,拟证明该车去年的年审记录,确实是造假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的损失。
据此,郭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康先生退回购车款34万元,并赔偿其102万元。
销售方康先生则举证称,构成欺诈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的,现有证据证明其一方对于去年年审记录造假一事,是不知情的。且郭先生亦无法举证证明其一方,是故意隐瞒该事实的。
康先生还称,其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其已经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即将车拿去补办年审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根据郭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购买的二手车去年的年检记录是伪造的,即该二手半挂车系存在瑕疵的。
最后,根据销售者康先生提供的报警记录显示,该车年审记录确为该车上一任使用者,私自伪造的,因此可认定康先生对该车年审记录造假一事,是不明知的。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销售者康先生对该车年审记录造假一事,事前并不知情,不适用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规定,但其作为该车的销售方具有谨慎审查义务,因此根据该车的使用时间与实际情况等,可酌情判定赔偿郭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定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即销售方康先生需退回郭先生的购车款34万元,并赔偿郭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郭先生应当将所购买的车辆退还给康先生。
一审宣判后,康先生不服,遂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本案例告诫我们,二手车交易不仅要谨慎检查车况,同时还要检验车辆的所有手续,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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