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惠州市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推进,部分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遭到严厉打击查处。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布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公示了2起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该《通知》显示,2起案例发生于今年上半年,分别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贝欣路下穿赣深高铁线路节点工程项目”挂靠案及博罗县长宁镇“水边村全村域美化绿化项目”违法分包案。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贝欣路下穿赣深高铁线路节点工程项目”挂靠案情显示,2022年1月10日,该项目工地因擅自使用二氧化碳岩石致裂作业,发生无人员伤亡的涉险事故,事故原因为项目施工单位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给无资质个人挂靠,将工程项目给无资质的个人张某雄挂靠,并具体负责施工。

经过认定查处,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对企业依法作出罚款273703.44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全社会公开,将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水边村全村域美化绿化项目”违法分包案情则显示,博罗县住建局在项目日常巡查中发现“博罗县长宁镇水边村全村域美化绿化”项目涉嫌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单位广东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过认定查处,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没收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元,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同时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卢XX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杜绝行业乱象,切实有效地推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不断增强守法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链接:2起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简介

1.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贝欣路下穿赣深高铁线路节点工程项目”挂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贝欣路下穿赣深高铁线路节点工程项目工地因擅自使用二氧化碳岩石致裂作业,发生一起无人员伤亡的涉险事故,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原因为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给无资质个人挂靠,将工程项目给无资质的个人张某雄挂靠,并具体负责施工。

事故发生后,经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核实,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贝欣路下穿赣深高铁线路节点工程项目存在挂靠的行为属实,并有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处罚情况:

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已依法作出罚款273703.44元的行政处罚。将该单位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向社会公开。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我局依据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广东森景建设有限公司”不良行为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2.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水边村全村域美化绿化项目”违法分包案

案情简介:

惠州市博罗县住建局在项目日常巡查中发现“博罗县长宁镇水边村全村域美化绿化”项目涉嫌违法分包行为。

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广东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其中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工程合同总价的劳务费为81250元)再分包,并从中获得9750元人民币的违法所得,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立案,2022年4月11日向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2年4月18日对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博罗执A罚字〔2022〕11号)。

处罚情况:

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元,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69元的行政处罚;2.对博罗县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卢XX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张峰

【作者】 张峰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