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日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监察执法三处关于蛟河市三井煤业有限公司执法决定信息公告(2022 年第 1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吉林省公共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51 号)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监察执法三处 2022 年 6 月 17 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违规违法事实:5 月 3 日-206m 水平北部 5 号 综采安装工作面上出口外 10 米处甲烷传感器因故障引发 报警,最大报警值 4%,报警 累计时间 14 分 40 秒;-206m 南部 7 号采煤工作面回 风顺槽反掘掘进工作面侧帮 有三架棚未刹严背实;-206m 南部 7 号采煤工作面回 风顺槽反掘掘进工作面回风 侧未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 -206m 北部 5 号采煤工作面入 风巷自然发火观测点未设置 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 未设置风速下限报警;煤矿未建立紧急避险设施技 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处理或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 六条第(二)项。
处罚金额10万元,处罚金额2022年6月17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蛟河市三井煤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原五小西侧某-009-02,法人代表裴某海,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多方查证获悉,该企业经营异常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1起,行政处罚罚款1起,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1起,双随机抽查抽查发现问题1起。
信息来源: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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