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也要明算账,结发夫妻当然也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就算是女性社会地位较低的古代,女子和离后也有权利拿走自己婚前带来的嫁妆。《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本可将自己的嫁妆带走,但她却将嫁妆送给了婆家,这个送字证明刘兰芝有权利决定自己婚前财产的自由。

李女士与叶先生是重组家庭,两人同年离异,接触后觉得彼此都很合适,李女士无儿无女,叶先生子女双全,两人正好互补,于是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李女士有北京城镇户口,叶先生是农村出生,两人相互磨合,也不再要孩子,李女士就打算安安稳稳的将两个孩子拉扯大。

事情出现变故是在房子拆迁时,李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得了一套北京的城中村小房,正好拆迁要拆这套房子,李女士想分出一部分拆迁款给自己哥哥的孩子,叶先生确认为拆迁款应该全留在他们家,而且新安置房必须写他儿子的名字。

重组家庭就因为拆迁打破了平静,叶先生带着他的一双儿女孤立李女士,李女士看见这样的情况,更觉得继子继女不会赡养她,说不定她百年后还是要靠哥哥的孩子送终。白发苍苍的两人携手27年后,一度闹到要离婚。

一、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女士第一次离婚后分得的拆迁房,叶先生并没有资助过一分,这时李女士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分割后,归属于李女士的个人所得财产,李女士并没有与叶先生有过书面约定或者有记录的口头承诺,所以李女士对房子,以及拆迁款有百分之一百的自主支配权。

二、那些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此案例中,李女士房子为婚前所得,且婚后不曾有房贷需要叶先生与其共同承担,所以属于李女士的婚前财产。如果李女士因为食品问题住院,这时,无论是婚前婚后,食品公司对李女士的赔偿也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

如果李女士立下遗嘱,要将房子在自己死后过户给叶先生或者叶先生的儿子,在李女士或者且未修改遗嘱前,遗嘱内容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但在李女士死后,遗嘱内容属于遗嘱制定继承者个人财产。

如果可以判断某物为李女士专用物品,也可判定某物为李女士个人财产,如李女士的衣物和首饰,其余在法律与民俗上应当归李女士所有的东西也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以看出李女士的房子并不属于以上五种,那么如果李女士将婚前房子出租,得到的租金符不符合第一、三条呢?不属于因为这些收益在法律上说属于李女士婚前财产的增值财产,同样属于婚前财产,就如同李女士婚前买股票,婚后股票暴涨,这时股票带来的收益仍然算作婚前财产。

如果李女士将婚前房子卖出,并将卖出得到的钱作为本金,交由叶先生投资理财产品,那么由本金得到的收益符合第二点,这些收益属于李女士与叶先生的共同财产,但本金依然属于李女士个人财产。

如果李女士的房子是在与叶先生结婚后,得到的父母遗产,那么根据第四点房子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非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继承而来的房屋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四、夫妻一方财产怎么变成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所以将一方财产转变为共同财产最快捷的方式就是立合同,该合同一般遵循以下规定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叶先生在与李女士在婚后达成房子归两人共同所有的共识,可以在公证人的见证下,立一分具有法定效益的正式的合约,分配房子所有权,在双方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自愿签订一份不违反法律与原则的书面条约。

这样的合约具有法定约束力,是日后分割财产时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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