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从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建议,虚开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手续费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显示,一电器厂老板听从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建议,2016年-2018年经营期间,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中山市佳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手续费被税务稽查。

具体情况显示,该电器厂2016年时候外聘宏灿会计事务所做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徐新春听从宏灿事务所阮建荣的建议:若工厂有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会被认为是涉嫌偷税漏税,如果将富余发票开出去还可以收取8-9%的开票手续费,同意后阮建荣从2016年3月到2018年5月多次拿了中山市佳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的购销合同,由其会计林泳娴根据合同内容开具相应发票,然后由单位盖章确认,再由阮建荣将发票交予佳鑫公司,前后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390793.62元,税额合计66005.28元,价税合计456798.9元。

具体开票内容为:“开票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02305540-02305541,货物名称‘LED面板灯’,金额小计94656.71元、税额小计16091.64元、价税小计110748.35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3078511-23078513,货物名称‘灯杯、LED灯杯’,金额小计38696.88元、税额小计6578.47元、价税小计45275.35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4944376,货物名称‘落地灯、台灯’,金额75870.25元、税额12897.95元、价税88768.20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1日,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38776325-38776327,货物名称‘落地灯、台灯’,金额小计138605.47元、税额小计23562.93元、价税小计162168.4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13450571,货物名称‘落地灯’,金额42964.31元、税额6874.29元、价税49838.60 元”。

资金结算情况显示,佳鑫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110748.35元、2016年11月17日对公账户4400178********18918(建设银行)转账45275.35元、2017年5月15日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88768.20元、2017年10月9日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65318.40元、2017年11月14日对公账户600010903(民生银行)转账96850元、2018年6月12日对公账户80020000011487809(农商银行)转账49838.6元到电器厂对公账户(账号:80020000002765753、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总共转账456798.9元。

电器厂收到佳鑫公司账款后,通过法定代表人徐新春的弟弟徐劲松个人银行卡(账号6228480100072055013),按照阮建荣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信息,于2016年3月30日转账80000元到彭玲玲账户(6228480108239705271)、21888元到吴艳庆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6年11月17日转账41201元到吴艳庆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7年5月15日转账79891元到彭玲玲账户(6228480108239705271)、888元到吴艳庆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7年10月9日转账58786元到李卓如账户(6228480106737782370)、653元到吴艳庆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7年11月15日转账87165元到李卓如账户(6228480106737782370)、968元吴艳庆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2018年6月12日转账44605元到彭明山账户(6228480106751667572)、748元到吴艳庆账户(6228480106297854577),总共人民币416793元,与发票价税总额的差额40005.90元就是电器厂收取的开票手续费。

该电器厂已于2021年9月30日和2021年10月28日两次通过对公账户(账号:80020000002765753)将上述开具发票的手续费35520.3元和4485.6元(合计40005.9元)退缴到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账户(账号:2011002429100008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单位在2016年-2018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佳鑫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该单位违法所得40005.9元已上缴到公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该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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