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林女士在和吴先生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并没有告诉吴先生,而是选择独自抚养儿子长达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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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林女士身患重病,儿子也因交通事故受伤,二人生活陷入窘境。于是,林女士联系到吴先生,希望对方能在母子困难时,给予一些经济上的帮助,但吴先生在支付1万元后便失去联系。

无奈之下,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支付过去11年来的抚养费,并在之后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考虑到吴先生的经济状况,在进行调解后,促成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吴先生每月支付1300元抚养费,之前的抚养费分期支付,并一年探视孩子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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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林女士儿子这样的非婚生子女,能享受什么权利,又应履行什么义务?

非婚生子女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具体来说,非婚生子女有什么权利?

(一)受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须教育并保护未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非婚生子女还享有来自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的抚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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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非婚生子女又有什么义务?

(一)赡养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特殊情况下,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特殊情况下,扶养兄、姐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