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旷日持久。

近日,华微电子原股东、副董事长王宇峰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索赔1元钱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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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2022年3月24日晚,华微电子发布公告称,华微电子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经实名举报,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告中控诉了王宇峰的“四大恶行”,表示其采取多种手段破坏华微电子正常生产经营,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这其中包括对上海鹏盛进行敲诈勒索、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及威胁上市公司的历任和现任董事。

公告中提到,2015 年以来王宇峰除在持续栽赃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外,还不断地以短信、信件、电话等方式对历任和现任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审计机构的会计师进行恐吓、威胁、骚扰,使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遭受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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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微电子公告,王宇峰于2005年6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06年6月至2014年10月同时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王宇峰于2014年10月辞去华微电子一切职务、同年11月辞去上海鹏盛一切职务。

“华微电子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华微电子在声明中写道。

但王宇峰并不认可华微电子的相关声明。

2022年3月底,王宇峰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华微电子侵犯其名誉权

4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立诉前调解案件。随后,王宇峰向法院递了交拒绝诉前调解的申请。

6月20日,王宇峰收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41976号。

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王宇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各网络平台上刊登的《关于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说明公告。同时判令被告在相关媒体就其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刊登道歉信。

王宇峰的诉讼请求还包括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同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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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峰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断章取义,恶意散布不实言论,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

王宇峰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份由上海警方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显示,被证明人王宇峰申请对其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是否有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最后警方认定“经查询,未发现相关记录”。

7月12日,王宇峰告诉记者,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早已确定,因为上海疫情原因,目前法官正在排期。

“这次诉讼,我的态度是绝不和解,一定要打到对方认错,恢复我的名誉为止。”

7月14日,王宇峰向记者提供了另一份《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海警方将其无犯罪记录时间提前至2010年6月1日,延续到2022年7月14日。

王宇峰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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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王宇峰2005年6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06年6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王宇峰于2014年10月辞去华微电子一切职务(因个人原因)、同年11月辞去上海鹏盛一切职务。

除了华微电子,参与实名举报王宇峰的还有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及上海鹏盛。值得注意的是,王宇峰与华微电子的股权纠纷,可谓是旷日之久。

据华微电子于2019年12月公告信息显示,2014年11月至12月间,王宇峰、陈祖芳先后与曾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上海鹏盛24.53%股权、天津华汉33%股权转让给曾涛,曾涛成为华微电子的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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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峰称,其与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在2014年11月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24.53%股权及间接持有的华汉公司33%股权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转让给夏增文。

“股权总价约1.5亿左右,先支付3000万,剩余款分批支付或冲抵往来。”王宇峰却未等到剩余款项。

2020年8月,在华微电子首次就股权纠纷回复问询函中提到,上海鹏盛现股东受让股权资金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上海鹏盛股东曾涛不存在替公司董事长夏增文代持股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鹏盛,实际控制人为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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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开始,王宇峰在天津提起诉讼,后经天津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将此案裁定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一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王宇峰、陈祖芳全部诉讼请求。

后王宇峰与陈祖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王宇峰未能为其诉求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