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常曰明
——读《判词经典》有感
钟楼法院 崔东辉
最初拿到这本《判词经典》,不禁眼前一亮。之所以眼前一亮,是因为平时接触的都是实用工具类书籍,为了解决审判实务而查询翻阅,而《判词经典》属于法制史学术类书籍,自然不在阅读的优先范围。但不在优先范围不代表心中无感,法制史类书籍以历史为背景,对历史的偏好阅读难免让我对法制史书籍爱屋及乌,此外曾求学于出土了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的西北政法大学的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我对相关书籍的阅读兴趣。
求学期间我也曾拜读过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张晋蕃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梁志平的《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等书籍。这些书中也都有提及古代的判词,但《判词经典》另辟蹊径,单以判词为研究对象,四百多页,三十二篇,涵盖上古至南宋,可以说让我对古代的司法审判实务有了身临其境之感。书中所列判词文集,汉有《春秋决狱》,唐有《龙筋凤髓判》,宋有《清明集》,不一而足。书中《科举与判词的繁荣》一篇,提及科举客观上刺激了判词的繁荣,让我一改往日对科举有关“四书五经”、“八股文”的刻板印象,“唐取人之法…吏部则试以政事,故曰身,曰言,曰书,曰判。然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辦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砚之。”,而白居易为准备科举考试书判,竟然写下百道“甲乙判”的习作—《白氏长庆集》,并以此经验抜萃科而及第,让人叹服。《唐宋变革与有唐于波》一文提到宋仁宗下诏刻版颁行律文及疏,便于举人习读以备明法科考试,律典从此雕版成书,想不到印刷技术的普及也使得法律的普及开始成为可能。元稹的《错字判》层次清晰、观点鲜明、适法精准、理念先进,让人一改对其“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多情印象,颜真卿的愚妻阿王改嫁案判词,让人看到他不仅是一位书法大家、刚正不阿的政治家,更是一位兼顾法、理、情的司法官。而司马光和王安石对登州阿云案的争论,更是给我们上演了一场千年前的律政大剧,令人回味无穷。
合上这本书,我对古人礼法合一的裁判理念再次有了深刻的认知。同时我也想起了《道德经》第十六章里的一句话“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常”通说理解为万物运动与变化中的不变的律则,但我认为“常”也可理解为常识、常理、常情,从事审判工作应当知常识、知常理、知常情。常识自不待言,需要日积月累,而常理、常理于古代即是天理、国法、人情,古人的经典判词之所以经典,便是兼顾了当时的天理、国法、人情。而当下,从事司法审判也应知“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在推进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更加充分、更符合核心价值观之要求,使裁判文书“形神兼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如果我们能够深入领悟、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在遇到法律和道德难题时,我们在裁判文书写作中就能加以运用、释法说理,亮明立场、辨明方向,人民群众就能感受到司法有力量、司法有是非、司法有温度,如此我们也就能撰写出当代的经典判决。
编辑:沈于蓝
审核: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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