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43期案例由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5号。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秉持“得道乾坤有序,法正天下谐和”精神,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是一家由高素质律师组成的高端精品律师事务所。律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被河北省司法厅评为“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但也交付了全部货物。乙能不能向甲继续主张要求其支付剩余的3万元定金?
答:不能。实际支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只有当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才不生效,本例中,甲向乙支付2万元定金的行为视为变更了定金的数额。乙在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后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拒绝且按约定发货,视为乙已近认可甲改变定金数额的约定,定金合同已成立。故之后乙不得甲未支付剩余3万元定金为由向甲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变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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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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