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包含了经过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在公海上捕捞的水产品。在没能继续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情况下,冒用其他船只具有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的资格在公海上进行远洋鱿钓作业,之后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免税进口的,其主观上具备了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被告单位从A公司购买报废鱿钓船“烟渔608”,当时该船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免税指标,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时任舟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在“烟渔608”船未能继续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情况下,仍决定让“烟渔608”船在秘鲁外的公海进行远洋鱿钓作业,并冒用舟山某公司所属的已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舟东远822”船、“新世纪五十三号”船的名义,将“烟渔608”船在秘鲁外的公海先后10次钓得的鱿鱼共计509. 617吨向舟山海关申报并免税进口。经鉴定,509. 617吨鱿鱼计税价格为 3 231 659.87元,海关核定偷逃税款合计858 328.8元。

法院判决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被告单位舟山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冒用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货物,偷逃税款计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